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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JCXZFBWJ-2021-0026 | |
|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1〕26号 | 发布日期:2021-09-22 |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辐射事故 |
|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 成文时间:2021-09-16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我县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能够迅速、科学、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交城县境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交城县较大生态环境事件预案分项预案,为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组成部分。
1.6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2 辐射事故指挥体系
交城县辐射事故指挥体系由交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辐射事故各成员单位组成。
2.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辐射事故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立交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县发改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联通、移动、电信通讯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技术后援单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源监管科、山西省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2.2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应急工作组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处置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新闻报道组、技术组6个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事故情况,可视情节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4 。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1.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Ⅱ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
Ⅲ级预警信息由吕梁市政府负责发布;
Ⅳ级预警信息由交城县政府负责发布。
3.2 预警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指挥部及各应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6)开展相关联的宣传报导工作。
3.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判定辐射事故隐患已排除时,由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部门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应当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同时还应向县卫健部门报告。
(2)事故单位、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吕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等级及性质研究确定后,及时上报吕梁市人民政府,由吕梁市人民政府核定事故内容后依程序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健部门。
4.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即时上报。
(1)初报
事发单位先电话后书面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时应了解(问询)并要求报告人书面报告如下情况:事故单位,事故原因,发生时间和地点,辐射工作种类,使用辐射源项,人员受害情况,目前源项状态(控制否)及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5)
(2)续报
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详细描述。(见附件6)
(3)终结报告
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交城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行政区域辐射事故信息时,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市政府通报的建议。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动态和处置情况。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3 分级响应及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辐射事故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响应及措施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成员单位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开展事故调查、事故监测、事故评估。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及时上报应急处置信息。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应急响应如下:
(1)立即赴事发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视情况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政府通报情况。
采取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把握当前事件发展态势,科学预测本次辐射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对策和建议;对辐射事故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进行充分研判,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置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Ⅳ、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确定放射源大体所在位置;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进行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确定放射源所在详细位置;由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放射源整备、送贮,根据放射源是否破损确定采取进一步去污措施;县卫健局根据人员受到的辐射照射情况,确定采取相应的医疗检查、救护、治疗措施。
(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失控现场警戒;县卫健局负责受照人员的医疗检查、救护、治疗措施;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和现场处置组负责失控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
(4)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失控现场警戒;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负责现场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技术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去污和处置工作。
(5)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负责现场监测,确定辐射污染情况;技术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辐射污染消除工作。
(6)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负责现场监测,确定辐射污染情况;县公安局负责交通管制;技术组提出现场处置措施,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处置和去污工作。
4.3.2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Ⅲ级及以上)响应及措施
根据《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后,县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按相关程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按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县成员单位要立即调动应急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全力协助上级辐射事故领导机构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故现场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
(2)县指挥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3)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确定控制区、防护区、监督区、安置区、安全转移通道及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
(4)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辐射环境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根据技术组技术咨询意见,决定撤离人员返回的时间。
4.5 医学救援
对受到和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县政府及县卫健部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6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接到应急指令后,技术组立即排出监测队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包括污染源范围的确定、辐射监测数据的上报以及应急终止后的继续监测等。
按照监测结果,识别核素未知种类,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技术援助。
4.7 应急终止
4.7.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县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技术组意见后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建议,报县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应在两周内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单位的总结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4.7.2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4.7.3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4应急终止程序
(1)技术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后,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达到终止条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县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应急小组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应急处置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令成员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报县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报告,并提交市指挥办和省指挥办。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县生态环境部门再在省市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技术组根据专家的意见要有计划地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区域的去污计划。
5.2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3 总结评估
为了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人民政府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成员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辐射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结论。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2 培训
有关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工公众对辐射事故应对的基础知识水平、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6.3 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邀请技术后援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7 应急保障
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落实辐射事故应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置。
7.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辐射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分别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辐射事故应急专项资金,确保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救援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7.4 人员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各成员单位要组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应急专业队伍按照职责和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8 预案实施时间和修订要求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交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中的应急职责进行应急准备。
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解释
9.1 辐射事故
是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9.2 辐射事故应急
是指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9.3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9.4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Ⅰ类放射源,是指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II类放射源,是指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是指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个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IV类放射源:是指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V类放射源:是指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射线装置:射线装置是指能产生预定水平X、Y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或内含放射源的装置(高能加速器除外)
政策咨询:生态环境局 机动车辐射股 0358-352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