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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6-46431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07-31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养老保险
标题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保险 成文时间2026-07-31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本着村集体确定、乡镇及部门审核、工作专班议定的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注重新旧政策平稳衔接过渡,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长远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不达50%的,只进行摸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的登记,不纳入补贴对象。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征收承包到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具体补贴对象为原二轮共有人本村(居)现在册人口,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补贴对象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天在册的为准;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按征地土地地类分:征收农用地的,人均承包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已承包土地总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承包户在册农村居民人数;征收其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人均承包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承包户在册农村居民人数。本村二轮承包时已承包土地总面积由村(居)委会提供,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协助核实。本村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使用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数据并参考二轮承包到土地确权时被征收的土地面积确定;若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研判决定。在册农村居民人数由村(居)委会提供,县公安局安排属地派出所协助核实。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周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土地面积、本村在册农村户籍人数、保障人数、补贴对象名单等,应以被征地自然村为单位进行统计,以行政村名义审核上报。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资金管理

1.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政府申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根据《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会议纪要》确认的缴费金额,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减免或缓交;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2.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实结算,预存款分别进入相应的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以函的形式通知县社会保险中心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实施后,所征土地按(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执行,之前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历史征地处理

2008年—2018年期间的,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造成失去农用地的农村居民,按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累计征收农用地的亩数乘以2017年的本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计算本村应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总额。补贴办法按照《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交城县财政局 交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交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新老政策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交人社发〔2024〕53号)文件执行,由村(居)委会在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及资金分配办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会审,通过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告县社会保险中心。县社会保险中心确认补贴对象名单与对应补贴金额,以集体补助的方式进入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二)特殊问题处理

1.以村(居)清算完毕后,原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不应征收(未组卷上报或已退件,或无批文)的5倍年产值标准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报县财政局将本金全部退还原交款单位。

2.集中处理所需资金不足时,县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足。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专班组长由分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副县长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现履职人员自行替补,专班办公室及时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专班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工作专班自成立之日起运行,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局不得实施供地。

村(居)委会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并进行初审;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和征地面积、失地比例确认及公示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指导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按照审核规程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提供征地项目涉及自然村的土地面积数据。

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核实征地项目涉及自然村的二轮承包时已承包土地总面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中承包土地面积、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剩余承包地人均土地面积。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安排属地派出所协助核实村(居)委会提供的在册农村居民人数。

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上年度我县城市低保标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县社会保险中心负责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主管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并按程序报请重新制定。《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交政办发〔2019〕71号)文件和《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补充通知》即行废止。如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附件:1.交城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

      2.交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

      3.交城县    乡(镇)    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

      4.交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

      5.交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5-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

      6.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图片解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语音解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股  0358-352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