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2026-07-31       大    中    小      来源: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文件: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9〕6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承包到户农村集体土地,户筹资标准为补贴对象人数×我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失去土地的比例。征收未承包到户农村集体土地,总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我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政府申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征地项目获批后,预存款分别进入相应的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县社会保险中心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会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1月30日后所征土地按新办法执行2008年—2018年期间所征土地按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城县财政局交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交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新老政策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交人社发〔2024〕53号)文件执行。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审批股  0358-352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