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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6-03001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12-12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燃气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时间2025-12-12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全县燃气输配、储存、供应系统的各类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轻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重大城乡建设事件应急预案》《吕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城县行政区域内门站以及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类

1.5.1 自然灾害

因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城镇燃气大面积供气中断、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1.5.2 事故灾难

因城镇燃气设施设备故障、违规操作、第三方破坏等导致的城镇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1.5.3 公共卫生事件

因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城镇燃气供气中断、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1.5.4 社会安全事件

因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城镇燃气供气中断、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

1.6 事件分级

本预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吕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将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附件2)。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研判可能达到事件响应等级时,成立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在本预案指导下制定本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燃气经营企业在本预案指导下制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立本企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经营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信和科技局、县能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管理大队、县融媒体中心、交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专家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组成。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附件3)。

2.2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兼任。

2.3 现场指挥部职责与分工

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小组,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小组包括综合协调组、警戒疏散组、技术保障组、事件抢险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信息报道组、善后工作组8个工作组。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附件4)。

2.4 分级应对

预判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予以协调,预判超出交城县应对能力的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上级政府提供支援。

3 风险防控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及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以及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燃气设施设备,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记录工作。

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用气设备,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等。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对燃气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使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进行24小时监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并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进行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根据互通信息预警燃气突发事件。

各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监测,加强建设工程对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影响的监督,加强重大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用气高峰期的燃气供应预测预警及运行状态检测工作。

4.2 预警

根据《交城县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划分标准,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进行分级,对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件,依次分别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表示。

4.2.1 预警分级及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县人民政府发出通报。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可能后果、灾情概要、警示事项、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途径发布,及时向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直接影响的区域进行发布,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应急广播“大喇叭”、吹哨等公告方式播发预警信息。

4.2.2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进行研判,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2)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发展态势;

(3)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和专家,随时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

(5)加强对门(场)站、城镇燃气管线、燃气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燃气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指令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各应急队伍和负有应急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7)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8)转移、疏散、撤离可能受到燃气突发事件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9)针对突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0)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11)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受和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3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有事实证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风险不可能发生或者相关风险得到控制、消除,发布预警的机构或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有序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

5.1.1 报告程序

(1)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事发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可立即拨打“110”“119”“120”进行报告。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口头报告至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燃气主管部门,并持续跟踪和续报事件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县人民政府及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燃气突发事件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事件信息,可直接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突发事件应对牵头单位,但越级上报的同时应报告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

5.1.2 报告内容

5.1.2.1 首报内容

(1)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2)燃气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简要事情经过;

(4)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5.1.2.2 续报内容

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情况发生变化、事件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1.2.3 终报内容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处理结果最终报告。

5.2 先期处置

燃气事件发生后,事发燃气经营企业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立即安排应急抢险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摸清事件情况,核实事件类型、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被困情况等;

(2)组织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积极救治伤员,做好伤员及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

(4)设立警戒,疏导交通,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

(5)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6)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等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5.3 分级响应

根据县政府指挥应对权限,将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成二级响应、一级响应两个等级,一级响应为最高级。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对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研判,依据应急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响应等级。

二级响应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事发燃气经营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一级响应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工作,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未到达二级响应级别的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燃气经营单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对,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如下:

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

1.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

2.造成3人及以上人员被困、失联、受伤(如中毒、烧伤);

3.超出县级处置能力;

4.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1.发生一般事件;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被困、失联、受伤(如中毒、烧伤);

3.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4.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1 二级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二级响应,指挥长根据响应级别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事情进展,加强与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沟通,督导现场工作组做好燃气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增派有关抢险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2 一级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一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市应急指挥部未赶赴现场前,接受市级燃气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待市级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服从市级燃气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挥进行现场秩序维护、警戒疏散、人员抢救、应急力量及应急资源调配等工作;

(4)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5.3.3 响应调整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的效果等情况,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经过研判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超出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对权限或应对能力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3.4 信息发布

信息报道组应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及时发布燃气事件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5 应急结束

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经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响应结束,有序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4 响应措施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设立现场指挥部,二级响应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派或担任现场指挥,一级响应在上级指挥人员到来前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进行现场指挥调度。

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力量达到燃气事件现场后,按照工作组分工,在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根据燃气事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工作,一级响应应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安排部署应急处置方案。

5.4.1 综合协调组

(1)组织协调: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统一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明确各工作组的职责分工。

(2)应急联动:收集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进展、救援情况及救援需求,及时汇总上报;对接政府部门、消防、医疗、燃气供应单位等,协调外部力量和资源进行救援。

(3)信息管理:传达、执行应急工作的决策、指令,确保指令清晰传达至各环节;同时记录、整理应急过程中的指挥部的所有决策和指令,形成完整的应急档案。

5.4.2 警戒疏散组

(1)封锁现场:第一时间到达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根据危险范围设置警戒区域,拉设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防止衍生意外事件。

(2)疏散群众:规划疏散路线,有序组织事发周边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确保疏散过程中人员安全,避免拥挤踩踏等事件。

(3)交通管制:与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对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救援车辆顺利通行,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5.4.3 技术保障组

(1)现场勘查:迅速抵达现场,对燃气设施、管道等进行详细勘查,确定事件发生的具体位置、断供及泄漏情况、设施损坏程度等基础信息。

(2)技术支持:联系专家组,依据勘查结果,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研究制定事件抢险、警戒疏散、安全区域划定等技术方案和建议。

(3)数据监测:利用专业设备对燃气浓度、压力等关键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为救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预警潜在危险。

(4)环境监测:在事件现场及周边不同方位、高度设置监测点,对空气中燃气浓度、有害气体成分及含量等进行实时监测,掌握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将监测数据报送现场指挥部,为救援行动和环境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根据数据变化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5.4.4 事件抢险组

(1)险情控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雾状水等措施降低燃气泄漏浓度,关闭相关阀门、采用专业设备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设备进行封堵、隔离、降温、放散、火灾扑救等,进行人员搜救工作。

(2)设施抢修:对受损的燃气设施、管道等进行紧急抢修,严格按照抢险施工方案执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3)风险排除:在抢险过程中,持续排查周边可能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风险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4)紧急恢复:对受影响区域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认设备正常、无泄漏后,启动恢复供气流程。

5.4.5 医疗救护组

(1)人员救治:在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根据伤情进行分类处理,对重伤员及时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2)转运伤员:与急救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安排救护车将重伤员及时转运至附近医院或指定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5.4.6 应急保障组

(1)物资供应:负责采购、调配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类物资,如抢险设备、防护用品、医疗物资、生活物资等,确保物资及时供应到救援一线。

(2)设备维护:对救援现场使用的各类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必要时协调设备维修人员到现场抢修。

(3)应急资金:落实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及后期处置工作的应急资金保障。

(4)生活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包括餐饮、住宿、休息场所等安排,解决救援人员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救援工作。

5.4.7 信息报道组

(1)信息收集:及时收集事件现场的真实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救援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全面。

(2)信息发布:按照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避免造成公众恐慌。

(3)舆论引导: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对不实信息及时进行澄清和辟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4.8 善后工作组

(1)安抚家属:对事件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了解家属需求,积极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2)评估损失:会同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对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进行全面评估,为后续赔偿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3)恢复重建: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力量对受损的燃气设施、市政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5涉及犯罪调查

事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开展责任事件涉嫌犯罪调查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协调警戒疏散组解除交通管制、警戒区域,逐步恢复周边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信息报道组应根据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授权通过媒体、社区公告等渠道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事件处理进展和恢复情况,稳定社会情绪。县委、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督促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善后工作组及事发燃气经营单位制定恢复与重建方案,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6.2 善后处置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安排善后工作组进行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善后工作组根据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服务;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燃气经营企业救护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7.2 物资保障

县委、县政府统一建立应急物资购置、储备制度,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统一纳入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实现“共享共用、统一调拨”。

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必要的医疗救助物资、消防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工程施工机械等应急救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等,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风险辨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工具、装备,建立应急物资数据库,定期进行应急物资的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应急物资可随时投入使用。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统筹全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救援装备、器材的统一调派,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事件救援需求时,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紧急征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涉及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及时到位。

7.3 资金保障

7.3.1 县财政局应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工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局要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所需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善后工作组相关单位要对相关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自评。

7.3.2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投保相关责任保险,鼓励相关单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保险理赔工作。

7.4 通信保障

应急保障组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7.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由警戒疏散组和医疗救护组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管理大队)配合,依法进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8 调查评估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制定防范和改进措施。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9 附则

9.1 预案宣传、培训、演练

9.1.1 宣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全年持续性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活动,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基层组织、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和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制作宣传科普手册,向公众免费发放,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民众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9.1.2 培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应急预案培训,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处置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9.1.3 应急演练

根据《交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应当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联动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9.2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编制制定,通过县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基层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预案体系。

9.3 预案修订

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由县应急管理局评估,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2.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3.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4.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5.交城县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通讯录

      6.交城县燃气经营企业位置图

      7.交城县管道燃气布置示意图(城区)

      8.交城县管道燃气布置示意图(洪相镇、西营镇)

政策解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交城县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城安股  0358-2606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