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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 2023-04-23   来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一、单位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提高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拟订全县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资源普查、发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相关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特色旅游和红色旅游等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产品和新业态,组织构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产业体系。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社团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交城文化走出去。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四)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县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五)对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对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七)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工作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

  (十八)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安全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交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1.机关内务。负责文电、会务、文书档案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等工作。编写交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信息,管理机关微信平台。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内社会组织的党群工作。

  2.人事劳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干部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办艺术、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导游资格考试和播音、主持资格审核申报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3.政策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立法规划,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承办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

  4.安全信访。负责机关信访、安全、综治等工作。

  5.财务内审。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账务管理。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负责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绩效管理及内控工作。指导、监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负责指导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建设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工作。

  (二)文化旅游股。

  1.文化工作。

  (1)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管理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艺术类事业工作;推进乡镇文化站、农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拟定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2)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3)拟订文化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文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综合协调全县文化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文化社会组织业务工作。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4)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5)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审核推荐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指导、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的业务和建设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2.旅游工作。

  (1)负责起草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开展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旅游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县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旅游政策。承担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交城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庞泉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

  (2)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

  (三)文物股。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配合县住建部门搞好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组织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国保为初审)等工作。审核文物修缮、陈列展览等方面的国家、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修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程监督检查等工作。检查指导全县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出具基本建设项目和土地预审所涉的文物保护意见。管理和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做好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

  (四)传媒机构管理股(行政审批管理股)。

  1.传媒管理。拟订广播电视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监管制度,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综合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主管社会组织业务工作。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消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和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及频道频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核、备案。负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工作。负责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无线电视设施迁址的审核。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统计、汇总、上报工作。指导监管全县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指导全县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业务管理工作。

  2.行政审批。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审批业务工作。

  三、领导职务及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张建威 负责文化和旅游局全面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主持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队务会议

副局长:高菲 负责文化、旅游工作  分管文化旅游股县剧院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永真 负责办公室、文物、传媒工作  分管综合办公室、文物股、传媒机构管理股县文物保护所、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党组成员、文化旅游服务中心主任:李兴 负责县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工作,分管非遗中心、美术馆

办公地点:交城县却波街图书馆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冬季);

        3:00--6:00(夏季)

办公电话:0358-3529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