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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疗保障局关于《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0-04-16       大    中    小      来源: 县医疗保障局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管职责划转后相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19〕62号)文件的工作要求。
  二、文件内容
  (一)参保对象
  我县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征收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当年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保费。
  集中征缴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每月1-25日可办理缴费,征收期截止当年12月25日(节假日不顺延)。
  (三)缴费标准及特殊缴费
  缴费标准
  1、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36号)文件精神,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不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享受资助的参保人员,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2、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不缴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3、低保对象个人缴费175元,县财政资助75元。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全额由财政负担,其中省级财政资助70%,县级财政资助30%。错过缴费期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确定的缴费标准全额补交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一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补助。
  5、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次年的参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两个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保费补缴
  错过缴费期且符合补缴政策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补缴保费的,需向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具体补缴金额,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后,缴费人再向税务部门缴费。待遇享受期从补缴完成后一个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注意事项: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属于全额或定额资助范围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标识标准在业务系统对人员身份进行标记,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部门。
  对需个人缴费的部分,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具体金额,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税务部门收到参保人员缴纳的差额保费后,将费款入库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
  2019年新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一张。特殊人群(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度残疾)需提供2019年新审核后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前往医保中心办理。
  普通参保居民征缴已推送给税务部门,居民可以在税务部门指定渠道完成缴费。特殊群体征缴信息因名单未确定,尚未生成征收计划,不能开始征缴。待核实后统一推送信息再进行征缴。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集中代收、银行渠道缴费、手机APP缴费、微信缴费、扫码缴费等税务部门指定渠道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