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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对《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时间:2020-04-09       大    中    小      来源: 县人社局

  相关文件: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

  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 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19] 7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交城县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内容概述
  (一)明确了征用土地的范围。征地范围为承包到户耕地、未承包到户耕地(村集体机动土地)。征用林地等其它性质农村集体土地的实施办法待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二)明确了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耕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且在征地时享有耕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同时,确定了整村土地承包到户和整村土地未承包到户的参保办法。
  (三)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办理流程。突出细化了乡、村两级的相关公告程序。
  (四)明确了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确定了具体的筹资标准:征收承包到户耕地的,户筹资标准为补贴对象人数×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失去耕地的比例;征收未承包到户耕地的,总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五)明确了新老政策衔接。一是处理2019年1月前的,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及办法。二是集中处理所需资金不足时,县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