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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19-0071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19〕71 号 发布日期2019-11-12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标题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成文时间2019-10-10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试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试行。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本着村集体确定、部门审核的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

  二、补贴对象及补贴办法

  (一)整村土地承包到户的参保办法

  土地承包到户是指土地二轮承包政策执行彻底的承包户(承包户持有土地承包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耕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且在征地时享有耕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全部失地指因本次征地而失去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承包耕地人均不足0.3亩(不含)或本次征地加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面积后不达0.3亩(不含)的均视为全部失去耕地;失去大部分土地指本次征地面积加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面积后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为大部分失去耕地。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以后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征用承包到户耕地的,达到承包户人均耕地50%(含)以上的,以户申报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不达50%的,只进行摸底《调查表》的登记,不纳入补贴对象。

  征用未承包到户耕地(村集体机动土地),以二轮土地承包证为基数确定人均已承包耕地,保障人数的计算办法为:本宗拟征地面积÷人均已承包耕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的已承包耕地面积之和÷本村二轮承包户现有在册农村户籍总人口之和)(四舍五入)。根据计算的保障人数,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原则上向45周岁以上的人员或贫困人口倾斜。

  (二)整村土地未承包到户的参保办法

  土地未承包到户是指二轮承包不彻底或未进行二轮承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耕地,在征地时享有耕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

  1.虽未进行二轮承包,但二轮承包以来村里有承包地亩册、能准确认定承包的农户,村委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无异议的,按土地承包到户的参保办法运行。

  2.二轮承包不彻底或未进行二轮承包的,视同征用未承包到户耕地(村集体机动土地)。保障人数计算办法为:拟征用土地面积÷二轮承包时的人均耕地面积(本村二轮承包时的耕地面积÷本村二轮应享有耕地承包权现有在册农村户籍总人口之和)(四舍五入)。根据计算的保障人,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原则上向45周岁以上的人员或贫困人口倾斜。

  (三)公告程序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补贴对象年龄按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公告日为基准日。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耕地的,户筹资标准为补贴对象人数×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失去耕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耕地的,总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我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1.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根据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认的缴费金额,由用地单位(或县人民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预存入县财政局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得减免或缓交;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2.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简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4)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征地项目获批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函告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县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的通知,提请县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以函的形式通知县农保中心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农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2019年1月30日后所征土地按新办法执行,之前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历史征地处理

  1.2007年10月—2019年1月期间的,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县政府请示上报,国家省批复),造成失去农用地的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按国土部门提供累次征收农用地的亩数乘以2017年的本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计算本村应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总额。

  2.村委会依据补贴总额,重点补贴实际失去承包土地的承包户。征用承包到户土地的,原则上户内平衡确定参保对象及补贴金额;征用村集体土地的,由村集体具体确定参保对象和补贴金额。

  3.经村委初审、乡镇复核后提请县被征地社会保障领导小组会审,县农保中心依据县被征地社会保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与对应的补贴金额,以集体补助的方式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二)特殊问题处理

  1.以村清算完毕后,原按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不应征收(未组卷上报或已退件,或无批文)的5倍年产值标准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报财政局将本金全部退还原交款单位。

  2.集中处理所需资金不足时,县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足。历史遗留问题政府一次性处理完毕后,所有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帐户(预存款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全部注销(财政部门按10号文件开设的财政专户除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分管人社与自然资源的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发改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县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各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征地所在村(居)委会制定《补贴方案》,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做好被征地农民报审材料的上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或批次征地面积的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根据征地结果变更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事项,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事项。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身份确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县农保中心负责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础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

  八、法律责任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被征地农民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资金落实虚假凭证的;

  (二)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

  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如省、市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收、记发政策,按其规定执行。林地等其它性质农村集体土地的实施办法待省市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交城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办法

  2.相关样表(附件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样表)、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样表)、附件3《被在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样表)、附件4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附件4-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样表)、附件5《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交城县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 

  一、征地报批前,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的确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1)。经村民小组(自然村)审核后,报送村(居)委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省和市政策规定,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指导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见附件2)。

  《补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征地基本情况;(2)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农村居民情况;(3)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4)本次项目征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及费用情况;(5)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补贴标准及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6)相关计算指标;(7)有关情况说明。

  3.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由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组织提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报村(居)委会审核。

  (2)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据实填写《补贴申请表》。

  (3)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听证有关规定和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5)公示无异议后,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将报审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

  (4)《征收土地告知书》、听证(笔录、纪要),公示结果说明等材料;

  (5)被征地农民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6)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征收面积确认表(复印件)、公示影像资料等;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方案及补贴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报审材料(含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影像)报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核准结果告知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

  6.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对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进行会审,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确定。并足额安排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形成会议纪要。

  7.征地社保审核报批前,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征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根据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用地单位或县人民政府将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前一次性足额预存入项目征地所在区域县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款单位在预存款到账5个工作日内,为交款单位出具收款票据。

  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根据确定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据实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以下简称“《补贴花名表》,见附件4)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报审材料;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表》;

  (3)用地单位出具的划款银行凭证(复印件);

  (4)《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见附件5)。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自下而上,逐级报审的原则进行:

  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审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的《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事核表》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必备要件上报。

  3.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报批材料后,对资料齐备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县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和说明。

  三、项目征地获批后,补贴对象和补贴费用核定与结算

  1.项目征地获批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函告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提供批复文件、按项目或批次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项目或批次征地情况明细表。

  2.项目征地获批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函告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枃根据最终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在5个工作日内与用地単位或政府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有关规定

  1.各级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2.因征地位置发生变更的,须按上述第一项相关规定重新调整《补贴方案》和核定《补贴花名表》。预存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

  3.项目征地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县人力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原收款单位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交款单位账户。

  《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