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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工信局关于《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的解读

 时间:2020-04-03       大    中    小      来源: 交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相关文件《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的相关要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确有必要新建的,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目前,我县正在积极推进铸造产业优化布局、产业集聚和升级改造,鉴于省、市未明确铸造产能置换相关办法,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特参照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信投资字〔201889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铸造产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置换产能确定。铸造产能实施等量置换,即置换比例为1:1。用于置换的产能,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合规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设备,必须是有合法合规备案或环评手续的冶炼(含熔炼)设备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环评设计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 

  三、无需产能置换的项目。鼓励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积极实施技术改造,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产品创新、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产能置换程序。 产能置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及产能转让协议,并由产能出让企业应提供产能退出的有效证明文件。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工信局报告双方产能置换方案。县工信局负责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产能出让公告和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出具产能置换通知书。涉及跨县(区)产能置换的,向有管辖权的工信部门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五、置换方案监督落实。县工信局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