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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19-0047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19〕47号 发布日期2019-07-24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产能置换 实施办法(暂行)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成文时间2019-07-09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进铸造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信部节〔2018〕136号)、《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及《吕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吕政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城县境内各类所有制铸造及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流程中增加钢铁冶炼(含熔炼)工序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发〔2018〕22号和晋政发〔2018〕30号等文件规定,严禁新增铸造产能。2018年7月29日以后,涉及本办法第二条内容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备案前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是指现已建成的产能,产能按冶炼(含熔炼)设备计算。用于产能置换的设备,必须是有合法合规备案或环评手续的冶炼(含熔炼)设备。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环评设计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下列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一)认定为“地条钢”产能以及质量、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二)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五条 鼓励企业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积极实施技术改造,依托现有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改进工艺、产品创新、落后工艺和装备淘汰等技术改造项目,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第六条 铸造产能置换实施等量置换,等量置换是指新建设产能和退出产能相等。

  第七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进行换算,不在换算表中的设备产能按过去3年实际产量的平均值计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含熔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产能所在地址、企业名称、备案、环评手续办理情况,退出的冶炼(含熔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

  (三)涉及跨县(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转出地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产能置换程序。 产能置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及产能转让协议,并由产能出让企业应提供产能退出的有效证明文件。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工信局报告双方产能置换方案。县工信局负责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产能出让公告和产能置换方案以及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出具产能置换通知书。

  第十条 新建项目投产前,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产能出让方必须对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县工信局负责对产能出让方拆除设备和建成项目现场核查,确保不新增产能。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方案已经县工信局确认,但建设项目实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承载单位可向县工信局提出撤销产能置换确认,县经信局核实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确认撤销后,产能指标可再交易,但须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已办理产能置换确认手续的应当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或未签订产能转让协议的;

  (二)项目投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拆除到位的;

  (三)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县工信局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监督企业完成主体设备(生产线)拆除,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不具备生产条件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复置换、擅自扩大产能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全县施行。省、市出台有关政策的,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交城县工信局关于《交城县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暂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