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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交城县财政局关于实施“校园餐”举报奖励的工作机制(试行)

 时间:2024-12-27       大    中    小      来源: 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和学校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校园餐”安全监督,严厉打击危害“校园餐”安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受理范围

本奖励机制适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园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幼机构)等各级各类学校内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受理部门

由县市场监管局设立专门的“校园餐”举报受理平台(举报电话1231512345、举报等),负责统一受理“校园餐”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分类、转办和跟踪处理。

、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5.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以下三个等级给予举报人奖励:

1. 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 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 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县财政局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商县财政局确定。

、奖励程序

1. 案件查处部门在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填写《交城县“校园餐”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提交给县市场监管局奖励审核小组。奖励审核小组由局班子成员、法制、餐饮、财务等相关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举报奖励事项进行审核。

2. 奖励审核小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平台上对拟奖励举报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场监管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3.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动放弃。

、监督管理

1.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核、发放等全过程进行记录,以备查询和监督检查。

2.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领取奖励的,追回奖金。

3.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则

1. 本奖励机制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2. 本奖励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城县“校园餐”举报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