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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城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7-22       大    中    小      来源: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交政办函〔2021〕37号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我县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系统整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问题,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29号)、《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安委〔2020〕8号)及《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吕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专项整治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业飞速发展,危险货物运力远远大于运量,盲目畸形发展,出现车辆事故频发、外地抄告增多、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停车场建设管理不规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重点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规范,完善企业车辆退出机制,降低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安全发展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交通运输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全县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协同管控长效机制,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整顿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支持一批遵纪守法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遏制增量、减少存量,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务。

三、整治原则

(一)坚持危货运输与运力相适应原则。进一步摸清全县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量和销售量,通过定量分析,合理规划全县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布局,整治期间除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补证和道路运输证的换证、补证等业务之外暂停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审批以及相关业务办理。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明确管理主体,分级抓落实,督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接受职工和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把隐患排查整治挺在事故前面,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企业单位自己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一律严肃处理,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关停安全不达标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设施设备,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建立完善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成员单位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约谈负责人、行政处罚、停业停产整顿等方式,监督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拒绝整改或经停业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告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的1.5%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企业或自然人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按照税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通过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持证上岗。2021年1月1日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以及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6个月内未经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由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专用车辆、设备安全管理。依据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能力考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严禁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执行“五统一”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做到本质意义上的“五统一”:即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建立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管理责任。具体指一是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统一出资购置,建立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管理科目,所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企业统一保管;二是企业于所有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员工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三是企业同意签订运输合同,统一调度安排车辆,统一制作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四是企业所有车辆统一成本核算,统一收益分配,统一投保纳税;五是企业所有车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动态监管,统一管理员工,按规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

(八)车辆动态监管。持续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

(九)运单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应建立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运单相关业务;对运单电子管理系统内各项录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交通运输局对未按照规定制作运单的企业以及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运单的驾驶人,要按规定实施处罚。

(十)企业应急管理能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技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应急管理局和交通运输局对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及演练弄虚作假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并处罚款。

(十一)企业异地经营行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本县籍车辆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在经营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备案情况要报吕梁市和本县交通运输局。对长期异地经营且不到经营地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不接受经营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由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对于拒绝整改或经停业停产整顿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告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十二)罐式车辆罐体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运输前应对罐体、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车辆及罐体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用罐式车辆罐体、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检验报告超出检验有效期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应责令企业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严格依法处置。

(十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及省政府安委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晋安办发〔2018〕68号)等相关制度规范,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按照人员、设备、管理、环境四个层面进行危险源辨识、开展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根据风险管控措施确定隐患排查内容清单、编制隐患排查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重大风险和隐患向交通运输局报备制度,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立行立改,确保安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定期向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通报。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车辆停放安全管理。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工作,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无关车辆不得违规停放。企业获得经营许可后新增运力时,要严格审核停车场地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等资料,确保停车场地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严禁驾驶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途中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消防队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面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自然资源分局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土地使用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取缔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停车场。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大队切实加大对危货运输车辆违规停放的治理力度,着力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化工企业厂区内及周边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处违规聚集停放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五)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会议精神,做好营运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淘汰排放不达标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地必须全部硬化,易造成带泥上路的须在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身及轮胎自动冲洗装置。轮胎冲洗水设置沉淀池,可循环利用,严禁乱排乱放。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号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违法排放、倾倒废气、废水和废渣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应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根据《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城县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政办函〔2021〕23号)文件要求,我县新增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企业或危货运输企业新增车辆时,应提前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经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警大队、自然资源局、吕梁市生态环境交城分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后,报县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企业更新车辆或新增运力的,应通过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事中事后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五、整治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三个月,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有关部门要督导辖区内危货运输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评估验收、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企业具体岗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阶段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采取明察暗访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危货运输企业,要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

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督导指导阶段

专项领导组将组织专项督导组对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全县所有危货运输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依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四)总结提升阶段

要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构建和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大整治活动成果,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六、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  长:张 杰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连育茂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学强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程通彦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赵依诺  县统计局局长

          高  鹏  县财政局局长

          孙  伟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建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五宁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海明  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局长

          武建军  县税务局局长

          王整华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郭双财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学强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与督导以及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部门务必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确定专人,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高效开展工作,确保隐患得到消除,确保问题得到解决,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共同参与。各单位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做好危货运输企业及行业管理人员动员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人民群众等群体的危货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宣传解读,鼓励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检查,铁腕执法。各单位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检查执法,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力求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并责令相关企业负责严盯死守,坚决防止发生事故;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对拒不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警示,联合惩戒。各单位在大检查期间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对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年审时企业仍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不予审核通过。

附件:交城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联合现场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