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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6-03299
发文字号交政发〔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12-26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监督管理办法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成文时间2025-12-26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城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城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确保各项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5〕3号)及《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不含农村自建房)的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配建工程单独立项建设时的批后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自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结束,职能部门对其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包括配建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规划要求,是指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行政审批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等的要求;配建工程,是指根据规划要求需同步建设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是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专项规划规定,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强制性或指导性建设标准与规范。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

第六条  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发证、推送、告知及组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监管部门,并将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以后,依建设单位申请组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第七条  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其他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相应违法建设行为。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配建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下列规定之外的配建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职能划转的,由承接单位负责。

(一)配建人防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发改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配建人防工程的全程批后监管,重点核查工程位置、建筑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平时用途及平战转换设施等指标与规划许可的一致性。

(二)配建停车设施

依据《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标准》(DBJ04/T410-2021)、《吕梁市停车条例》等文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建设阶段质量监管。重点核查停车设施的位置、数量、面积、出入口设置及停车泊位尺寸等与规划许可的一致性,确保配建指标足额落实。

(三)配建绿地

依据《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文件要求,住建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建绿地的批后监管,重点核查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植物配置、绿化设施等与规划许可及绿化方案的一致性。

(四)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交城县规划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通知》(交政办函〔2024〕22号)等文件要求,住建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后监管,重点核查配建比例、建设位置、建筑面积、户型设计、建设标准等与规划许可及相关政策要求的一致性;跟踪项目建设主体与住建部门签订《交城县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的落实情况;监管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情况;核查不配建或不宜配建项目缴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配建幼儿园

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文件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批后监管,重点核查幼儿园的位置、建筑面积、班额规模、功能分区、安全设施、活动场地等与规划许可及教育专项要求的一致性,监管幼儿园建设与住宅项目的同步移交情况。

(六)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依据《山西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规发〔2024〕8号),民政部门负责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批后监管,重点核查用房位置、建筑面积、功能布局、无障碍设施、配套设备等与规划许可的一致性,跟踪建设进度。

第九条  项目各类建设要求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下列规定之外的建设要求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职能划转的,由承接单位负责。

(一)装配式建筑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66号)、《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项目立项批复(备案)、初步设计批复时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核验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等核心指标及楼幢号标注情况,在设计阶段核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报告及技术指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将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附件;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在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竣工评价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与主体质量同步验收。

(二)绿色建筑

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初步设计批复阶段,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等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住建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重点核查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材料设备达标、节能性能等与规划许可及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一致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核验绿色建筑指标达标情况,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三)消防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职责的函》(吕政函〔2022〕87号)等文件要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推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工作,重点核查消防设施配置与设计及规划许可一致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消防车道及疏散通道合规性、施工临时消防措施落实。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监管部门抄告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监管部门抄告违法建设行为时,需根据职责分工向对应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书面抄告材料。

第三章  放线与验线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出具规划放线(定线)测量报告,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人员赴现场监督放线。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线,验线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验线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申请验线。

第十三条  验线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内容;管线工程的管线中心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重要节点(折点)坐标、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市政道路交通工程的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坐标。

第四章  施工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基础施工、地面首层、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配套工程等建设环节,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监管部门进行核验,涉及配建工程的,应同步告知对应协同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在各建设环节应重点核验以下内容:

(一)基础施工阶段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情况、±0.00建筑平面轴线坐标尺寸和高程、建筑外轮廓线及地下隐蔽工程平面位置、开挖情况、建筑开挖边线退距要求。

(二)地面首层阶段

首层平面位置、长宽等外形尺寸。

(三)顶层封顶阶段

建筑物(构筑物)层数、层高、平面尺寸、建筑总高。

(四)建设工程外装修阶段

建筑外立面的形式、色彩、材质。

(五)室外配套工程阶段

建设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及其他设施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层数、高度、使用性质、设计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保持公示牌内容清晰、完整。

(三)接受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等的规定区分违法情形并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九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建设工程实际建设面积、工程造价等数据的认定,可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出具鉴定报告,作为认定案件违法事实的证据。

监管项目的施工、测绘、设计、勘察等单位不得承揽本项目监管测绘或鉴定等相关业务,并有义务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工作。经查实违反要求承揽业务或提供虚假报告、资料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第二十一条  批后监督管理未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已依法进行处理的建设工程,在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经核实核验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格意见单。

第二十二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进行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  未经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或者经核实核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

      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记录表

      5.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通知书

      6.违法建设行为抄告书

政策解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交城县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局  规划股  0358-3511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