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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WJ-2021-0005
发文字号交政发〔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03-06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国土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时间2021-03-01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交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全面推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加强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交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作为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高效原则,协调和审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审查的国土空间规划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国土空间规划适用范围及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所审查的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总称。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县规委会成员由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以及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行政审批副县长、政府办主任担任;委员由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经济开发区、发改、住建、工信、环保、林业、水利、农业、交通、民政、教育、文旅、卫健等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名单见附件)县规委会成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不再担任县规委会成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继任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县规委会根据审议事项和工作分工,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专题审议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县规委会委员参加;主任专题审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人员依据会议研究内容确定;与议题有关的非县规委会委员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县规委会根据审议内容邀请以下人员列席会议:

  (一)邀请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涉及县域重大规划制定和调整以及重大民生项目的,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视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或群众代表参加。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土地、林业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审议土地储备与供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审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议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履行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职责为审议以下事项:

  (一)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

  (三)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四)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

  (五)土地储备与供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

  (六)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主任专题审议会议主要职责为审议以下事项:

  (一)预先审议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议题,讨论是否具备上报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条件;

  (二)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地下空间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

  (三)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传统村落等重要村庄规划;

  (五)道路、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公园等民生工程及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

  (六)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生态红线类及占用50亩以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七)具体地块的规划用途调整;

  (八)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变更;

  (九)其它项目的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

  (十)县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在县规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县规委会负责;

  (二)负责县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起草等;

  (三)负责督促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专题审议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监督执行;

  (四)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库;

  (五)负责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主任专题审议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五条 议事原则。

  (一)县规委会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查)和决定相关事项;

  (二)县规委会会议坚持专家咨询原则,对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规划管理政策实行会前专家咨询制度;

  (三)县规委会会议坚持公开原则,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在主要新闻媒体及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议事要求。

  (一)召开县规委会会议时,参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县规委会主任请假。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并向其他参会成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解答会议成员提问;

  (二)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重要民生项目要形成先论证、后上会的议事程序。上会项目应由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或提供专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意见;重大项目、重要民生项目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项目选址由项目主管部门以“预报”方式先报告县规委会办公室,以便提前征询相关部门及咨询专家意见,统筹规划、提前协调,提高工作效率;重特大事项上会前须征求人大、政协意见,并在会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三)参会成员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

  (四)参会成员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议定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的,参会成员应妥善保管,会后交回办公室处理;

  (六)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参会成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相关信息应由办公室负责公开;

  (七)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参会人员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向召集人申请回避,亦可在该项目审议时回避。

  第十七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准备

  议题收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县规委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主动向办公室申报,并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预报遴选。办公室向县规委会副主任预报并由其遴选近期收集汇总的议题。

  预审上报。办公室根据预报遴选的议题提出具体会议方案,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预审后报县规委会常务副主任初审,再报县规委会主任审定。

  会议准备。会议方案确定后,由办公室将会议日程、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1日送参会成员,并准备多媒体汇报材料。必要时,可先组织现场勘察。

  (二)会议一般程序

  每个议题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或规划设计单位汇报议题内容;县规委会办公室汇报审核意见;县规委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发言。

  会议审议情况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做好记录。

  (三)议定形式

  会议采取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议定事项。

  (四)会议纪要和决议

  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初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发后生效。需上县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在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签发。县规委会会议纪要和决议,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交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图解】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关于印发交城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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