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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3-54653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3〕23号 发布日期2023-06-28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大规模群体事件预案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公安 成文时间2023-06-25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2)统一领导、属地主责;

(3)依法处置、科学决策;

(4)教育疏导、化解矛盾;

(5)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6)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意见》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群体性事件

2 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各相关单位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总指挥: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信访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外事办、县邮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群体性事件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县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政府设立相应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前线指挥部

县前线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群体性事件的主体。

县前线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四个组,即现场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乡镇各单位要制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大数据条件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平台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搜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连续向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确定预警级别。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提前组织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的分析评估,预测群体性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发布预警信息。事发地乡镇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群体性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2.3 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发布警报的乡镇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信息核实。各乡镇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1)情况属实的: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县政府。

3.3.2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政府和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群体性事件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核实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的保障物资、装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对涉及反馈重点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反馈情报部门,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做好事件发展趋势研判,预防其被新疆“三股势力”插手利用,演变为暴力恐怖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县级响应

县级响应由高到低设定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县级响应。

4.1.1 一级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省、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2 二级响应(Ⅱ级)

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

4.1.3 三级响应(Ⅲ级)

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四级响应(Ⅳ级)

一般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将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县政府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向乡政府和涉及事件的有关部门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公安、应急等部门以及驻地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向县政府报告。

4.3 先期处置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将事件情况及事件的性质、规模、事态发展等情况的初步分析评估结果报告县指挥部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事发地乡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和现场参与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

事发地乡镇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对事件的性质、规模等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提出初步处置工作意见,并向县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4.4 紧急处置

4.4.1 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1)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情况,指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决策。必要时,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代表对话,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视情给予答复。

(2)县前线指挥部下设的现场处置、宣传报道、医学救援、后勤保障等专门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按照县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和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社会动态,了解事件有关情况,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组织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事件现场伤员抢救和转运救治工作,做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组织调度;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3)事件涉及县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告知群众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事发地的县、乡主要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带头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5)群众来源地乡镇要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乡镇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4.4.2 较大群体性事件和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较大群体性事件和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情况,指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决策。必要时,要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代表对话,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给予答复。

县政府有关涉事部门和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各专门工作组成员单位,参照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对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对较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经报省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对一般群体性事件有关信息,经报市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县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6 应急结束

在县指挥部的正确领导下,经参与应急处置的乡镇和指挥部各专门工作组开展有效工作,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得到平息,恢复正常秩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由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应急响应结束命令,指挥部下设的各专门工作组和相关单位接到应急响应结束命令后,应急处置工作正式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县级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开展对因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任务而伤亡的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武警、解放军官兵等)、因事件受害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2 群众工作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镇要继续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各方群众的谅解,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5.3 调查评估

事发地乡镇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乡镇和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要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确保通讯畅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县政府要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对应急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等处置物资和装备要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工作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 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 队伍保障

县政府要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 宣传

各乡镇要切实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上门入户、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有关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6.5.2 培训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群体性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两年进行一次应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

6.5.3 演练

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应每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 法律保障

要及时研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规,按照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适时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聚众堵塞国家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等事件;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预警信息是指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7.2 奖励与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部门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政策解读:县公安局《关于印发交城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公安局  治安大队  0358-352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