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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0-0052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0〕52号 发布日期2020-09-16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标准地”改革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成文时间2020-08-21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三对”“六最”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标准地”改革目标,努力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为全县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和实施范围

  (一)“标准地”的含义。“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标准地”的实施范围。在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2020年8月底前,结合实际确定交城县域评价事项和控制性指标设置。9月底前,在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10月后,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二)工作任务。

  1.明确区域评价事项。在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内区域内,按照县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

  2.明确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交城县实际制定“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3.实施“标准地”出让。具体地块出让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按照行政审批权限,进行土地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职能及实际,要建立更加便捷的“标准地”出让制度。(责任单位: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

  4.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交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责任单位: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县工信局)

  四、职责分工

  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担负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住建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协助区域内的重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开展建筑节能、绿色施工、抗震设防等要求。水利部门配合完成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能源部门配合完成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能耗控制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文物部门配合完成区域文物保护评估。行政审批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评价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组织协调项目竣工联合勘验,对本级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政府统-服务事项;商务部门负责开发区标准地政策贯彻落实的督促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宋志江同志任组长的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组(详见附件1),领导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审议联席会议提请的事项。同时建立交城县“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水利局、县能源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县工信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标准地”改革工作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标准地”相关举措。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制度。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严格监管制度,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改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三)实行联合奖惩。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交城县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相关改革内容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企业按承诺制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及时协调解决、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确保我县“标准地”改革取得成效。

  附件:1.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组

     2.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县国土局关于《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城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