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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JCXZFBWJ-2019-0003 | |
|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19〕3号 | 发布日期:2019-02-25 |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 标题:关于公布交城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成文时间:2019-01-10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交城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5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吕政办发电〔2019〕1号)精神,县政府对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形成了《交城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以下简称《专项清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布《专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务服务网和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与县政府相关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二、《专项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序号、阶段、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规范要求等。县政务服务网和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要在1月30日前与县政府相关门户网站建立链接。
三、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清单》。凡未纳入《专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纳入《专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要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要求,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承担中介服务。县审改办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清理规范落地见效。
四、《专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相关改革要求,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专项清单》。同时,要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及时明确行使主体。
附件:交城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共24项)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