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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办法”

 时间:2019-08-06       大    中    小      来源: 山西省政府网

  省政府办公厅8月5日公布《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同时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如有违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扣押财物的;强制拆除的;代履行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举行听证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重点记录内容包括: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等。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进行不间断记录。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