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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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交城县司法局
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5号)、《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23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备案标准〉的通知》(晋司发〔2024〕61号)和《吕梁市司法局关于持续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吕司办〔2026〕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提质增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持续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扛牢备案工作政治责任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法定环节,是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关键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备案工作的法定性、重要性和严肃性,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核心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备案工作的受理、整理、报送和台账管理,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时限完成备案工作,构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备案工作落地落细、规范有序。
二、严格备案标准,精准把握备案适用要求
本通知所指备案标准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备案标准,自2024年10月3日起全县统一执行山西省司法厅制定的《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备案标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精准对照本领域、本行业备案数额标准执行,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标准中“单位”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指公民;除能源领域备案数额不含本数外,其他领域数额均含本数。
2.行政处罚听证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数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优先从其规定。
三、明确备案范围,规范报备主体及层级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精准界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明确报备主体和备案层级,做到应备尽备、不漏报、不瞒报:
(一)备案范围。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二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三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备层级。县直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照前述规定备案;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四、规范报备程序,严格材料及时限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法定程序,确保备案材料规范、报送时限合规,备案材料能够完整反映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情况:
(一)报备时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报送工作,不得逾期、漏报、瞒报。
(二)材料规范。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格式的通知》(晋政法监字〔2007〕5号)要求,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所有备案材料需内容真实、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加盖单位公章。
(三)材料报送。备案材料原则上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强化审查监督,健全闭环管理机制
县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开展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监督,建立“受理—审查—整改—问责—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强化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监督。
(一)严格备案审查。对备案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内容,核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问题,及时启动整改督促程序。
(二)规范监督处理。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备案职责的,制发督办函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履职;对查明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制发意见书督促纠正;对涉及重大问题或拒不按要求整改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制发决定书,相关单位须按要求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三)依法调阅案卷。备案审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案件材料,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要求完整报送案卷及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四)强化结果运用。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重要内容,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拒绝备案、备案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六、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备案工作落地见效
各单位要完善备案工作保障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将备案工作与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有机融合,确保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一)加强业务衔接。各单位要对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标准,完善内部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审核、备案等制度,确保适用标准合法、精准。
(二)健全沟通机制。各单位在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对接,确保备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完善台账管理。各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电子和纸质双重台账,详细记录处罚决定内容、备案时间、审查结果、整改情况等信息,实现备案工作全程可追溯、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