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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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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交城县民政局
交城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
责任主体: 县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保障主体: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重点保障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保障金额: 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县现行的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且为经常居
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一级、二级重
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 低保申请书,说明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及致贫原因。提交申请同时要签订核对授权书、承诺书。
2.申请人村委证明(需证明家庭人口数、收入情况贫原因、子女数及赡(抚)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3.赡、抚养人所在村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数、就业上学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4.申请人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申请人所有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子女已婚的,需提供儿媳、女婿及未成年的(外)孙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已成年的(外)孙子女仍在就学也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学生证明;子女丧偶或离婚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户口本婚姻状况栏要有“丧偶”字样或提供医院死亡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有残疾的要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有疾病的要提供近一年住院治疗的病历及医疗收据复印件。
7.仍在校就读的要提供学校证明。
8.申请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赡(抚)养人,属打工从业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固定职业人员提交村(居)委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资料。务农的提供农业收入情况及粮食直补收入。
9.低保申请人一寸相片
10.社保卡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到一张纸上。
二、受理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建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调查工作。
(一)近亲属备案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根据申请资料信息并经申请人授权及时上报民政局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模板,信息内容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及媳婿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经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终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真实性开展复查。
(三)入户调查
步骤一: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民政局向第三方下达入户调查通知。
步骤二:第三方在接收到县民政局下达的入户调查通知单后,对入户调查任务进行分配,形成入户调查任务表。入户调查任务表包括:分配时间、时效要求、地点、救助对象情况、申请资料等。
步骤三:入户调查人员根据入户调查任务表合理安排入户调查时间,在乡镇、村(居)委会的参与协助下进行,入户时第三方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步骤四: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状况、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并在入户调查表中完整记录,留存照片、录像等。
入户时主要查看调查对象的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仔细观察家庭装修、电器及日常消费用品情况,判断其日常生活水平;详细询问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务工情况收入情况、家庭消费水平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新申请对象主要了解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重点调查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情况以及现实生活情况。
步骤五: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步骤六:调查对象对第三方入户调查工作人员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反馈。
步骤七:救助对象家庭入户调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查人员安排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环节。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还可以通过信函、异地调查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人员完整记录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情况。
步骤八:入户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被调查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评估(收入测算)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做好低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三、初审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初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第三方至少派出一名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列席民主评议会,汇报被调查对象的家庭情况,为评议小组提供参考意见。
四、审核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入户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发放金额,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低保系统信息上报
经审核确认纳入低保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将申请人相关数据录入低保信息系统进行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网上审核确认。
六、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维护进行递延。
七、发放形式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社保卡银行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卡,需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八、其他相关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工作需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承接主体全程参与,协同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资料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初审确认、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核算、数据采集与录入工作及档案管理等。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