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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颁布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时间:2026-09-16       大    中    小      来源: 学习强国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生态环境法典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法典化新阶段。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

生态环境法典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之集大成,对于在法治轨道上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系统谋划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显著标志。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明确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十五五”开局之年,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这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最高形式,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截至2026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法律已有30多部,还有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解决了生态环境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但由于制定时间不同、侧重领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难免存在重复规定、条款矛盾、制度碎片化等问题,这不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不利于解决系统性、全局性生态环境问题。继民法典开创我国法典编纂先河后,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构建起以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通过“编订纂修”,提取共性制度、消除内在矛盾、填补空白领域,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以增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值更高,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更低。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生态环境法典是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积极回应,通过体系化立法,从制度层面破解保护与发展二元对立的传统困境,推动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从“两难”转变为“双赢”,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共进,提供持久的制度激励和稳定的法治预期,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生态环境法典亮点突出、内容丰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建构了“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的五编制结构,兼具立法的科学性、体系性、稳定性、权威性,为各类主体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和清晰的行为指引,为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规则基础。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在一部法律中同时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是世界上独有的法典框架设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涵盖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四章,将传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系统保护扩展到整个人类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思考生态环境治理策略和路径。明确了以“双碳”目标为牵引的战略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明确了国家、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对覆盖能源节约、循环经济、应对气候变化全过程的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体系作出规定。将国家“双碳”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从政策引导层面提升为刚性法律制度,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主客二分”的法律哲学观和“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从根本上破解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被动局面,确立了通过变革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新模式,彰显了法典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生态环境法典最大的特点在于“系统”二字。污染防治编系统整合现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等领域的法律,该编“通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总结提炼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约谈等污染防治共性制度,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有效解决了以往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或矛盾等问题,让法律执行起来更顺畅、更有力。生态保护编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将现行有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流域、区域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中,着力解决传统环境保护法律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该编专门设置“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章节,对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协调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推动破解“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策”的治理难题,解决了以往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等分散立法的碎片化问题。

回应民生难点痛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猛药祛疴、重典治乱的坚强决心和有力举措,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紧盯人民群众的“家门口”烦恼和新兴环境问题,体现了鲜明的民生导向,以科学化、精细化的环境治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生活得舒心。例如,从规划源头预防油烟、恶臭、噪声等污染问题,规定了“综合利用+科学禁烧”的秸秆焚烧制度框架,精准回应建筑垃圾和退役新能源设备处理等国内环境新兴问题。将化学物质等具有严重性、隐蔽性和持久性的新污染物治理提升至法典层面,填补了现有法律体系在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方面的空白,既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立法的进步,也凸显了以法治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立法初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织密法律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了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制度体系,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例如,强化了对环境监测机构、环评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了超标、超总量排污与超许可排放浓度、超许可排放量排污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关系,对环评、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禁止从业”的组合拳,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对成熟制度进行法典化规定,对新兴领域则保留单行法灵活调整的空间。例如,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将森林法、草原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家公园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到法典中。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为今后相关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了原则、奠定了基础。

三、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有效实施

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加强宣传阐释,又要强化理论研究。既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规则供给的科学性和充足性,又要加强执法司法保障,确保良好的规则得到有效实施。

加强研究阐释宣传,凝聚法治共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提炼生态环境法典中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要把宣传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全民生态文明教育的契机,向人民群众讲清楚实施好生态环境法典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要把生态环境法典作为“十五五”普法重点内容,组织专家学者进企业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法典条文的内在联系,助推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要把生态环境法典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培训的必修课程。要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保证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完善配套法规,确保无缝衔接。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例如,要加快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新污染物治理、绿色消费激励等领域的配套细则,落实法典的授权性立法要求,确保法典确立的原则能落地生根。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及时开展法规、规章的清理与修订工作,推动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强化协同治理,提升实施效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生态环境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生态环境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要及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使相关法律同生态环境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落实法典关于流域协调机制、区域协同立法的规定,打破部门壁垒和行政区划障碍,真正实现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共治”的转变,为司法提供更加统一完备的法律依据。要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强化检察监督工作,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对检察履职的新要求,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保障和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