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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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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习强国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从实践来看,各地始终将生态保护放在发展首位,以正确政绩观引领绿色发展实践,取得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比如:坚守生态红线,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创新生态治理模式,实现污染防治与产业升级协同推进;完善生态保护机制,让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用扎实的生态成果彰显了正确政绩观的实践力量。但不容忽视的是,个别地区在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平衡中仍存在政绩观错位的突出问题。
1.先污染后治理,生态透支严重
表现: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错误地认为“保护就是不发展”,为短期经济收益默许企业违规排污、非法开采,如煤炭产区长期超采导致地表塌陷;对生态破坏的长期危害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污染后再治理”即可,忽视生态系统不可逆性。
危害: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破坏,如土壤重金属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难以恢复;群众健康受直接影响,呼吸道疾病、皮肤病发病率上升;后续生态修复成本远超短期经济收益,形成“赚小钱、花大钱”的恶性循环。
2.“盆景式”生态修复,重形式轻效果
表现:为应付考核打造“样板修复区”,采用表面覆土、简单植树等粗放模式进行修复,如矿山修复仅在表面铺上薄土、种植速生树种,未治理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沉降隐患;修复过程中临时移栽绿植、租用设备,检查过后便无人管护,树苗大量枯死。
危害:生态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隐患持续存在;公共资金浪费严重,修复投入未产生长效生态效益;误导上级决策,掩盖区域生态短板,延误系统治理时机。
3.环保监管松懈,执法“宽松软”
表现:对企业污染排放监管流于形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走过场,对超标排放企业仅处以小额罚款,未责令停产整改;为招商引资降低环保门槛,对高污染项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企业违规行为“开绿灯”;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缺乏专业设备和人员,难以实现常态化监管。
危害:企业污染行为屡禁不止,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形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导向,倒逼合规企业跟风违法;群众环保诉求得不到回应,导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4.生态修复管护缺位
表现:生态修复项目存在重建设轻管护,未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如湿地修复后缺乏灌溉、病虫害防治机制,植被逐渐退化;未建立生态监测体系,对修复后的生态变化缺乏跟踪,出现二次污染后未能及时处置。
危害:修复成果快速反弹,浪费前期治理投入;生态系统稳定性不足,难以发挥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功能;群众对生态环保工作产生失望情绪,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受挫。
5.生态价值转化不足,守绿不享绿
表现:缺乏转化思维,守着生态不开发,不会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如拥有优质生态资源的地区未发展生态旅游、有机农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机制不健全,生态产品难以进入市场交易,保护者未获合理收益。
危害:群众因收入未增仍依赖破坏生态的方式谋生;生态保护缺乏内生动力,难以形成“保护—增值—发展”的良性循环;区域经济发展滞后,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脱节。
6.跨区域生态治理脱节,责任推诿
表现:上下游地区各自为战,上游重开发轻保护,污水直排入河,下游单独治理却效果不佳;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未建立,上游保护地区未获得经济补偿,下游受益地区不愿承担治理成本;区域间生态监测数据不共享,污染溯源难、协同治理难。
危害:流域污染、大气污染等跨区域问题持续存在,影响多个地区生态安全;区域间矛盾加剧,制约协同发展;生态治理效率低下,重复投入造成公共资源浪费。
7.生态数据造假,考核失真
表现:虚报生态修复面积、空气质量优良率、水质达标率等数据,如将未实际修复的矿山面积纳入统计;通过临时停产、限产等“突击手段”应付考核,考核结束后立即恢复污染生产;篡改生态监测数据,掩盖污染真相。
危害:上级对区域生态状况判断失误,导致制定的治理政策脱离实际;生态问题持续积累,错过最佳治理时机;群众对生态环保工作失去信心。
8.重开发轻保护,生态红线失守
表现: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于工业扩张、城市建设,如填埋湿地建设工业园区;矿产开发、旅游开发过程中忽视生态保护,如露天采矿破坏山体植被,过度旅游开发超出环境承载能力。
危害:生态系统完整性遭到破坏;面临上级生态环境督察问责,影响区域发展大局;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受到威胁,长远发展潜力被透支。
生态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支撑。党员干部要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久久为功”的正确政绩观,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增长的短视行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资料来源:《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案例剖析》(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