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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时间:2026-09-17       大    中    小      来源: 交城县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我县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秩序,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持续优化全县烟草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局下发的《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吕烟法〔2026〕6 号),结合交城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控烟履约主体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布局合理,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予以许可,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

第二章 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城区一般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等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城区主要街道、高速公路服务区、住宅小区等采取最小单元格总量设定;火车站、创新产业园区等采取最小单元格总量+间距的模式标准设定零售点。具体设定如下:

第五条 间距控制模式

1.城区一般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且与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2.乡镇政府所在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

3.零售点紧邻且门面朝向市政规划路、非封闭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且不受所属行政村人口限制。

第六条 数量控制模式

1.城区范围:边山以南,磁窑河以西,瓦窑河以东,307国道以北。

城区主要街道:城区主要街道:北环路(东环路至迎宾路)设定零售户总数10户、天宁街(东环路至瓦窑河)设定零售户总数35户、龙山大街(瓦窑河至磁窑河)设定零售户总数31户、沙河街(东环路至瓦窑河)设定零售户总数30户、却波街(东环路至瓦窑河)设定零售户总数37户、南环路(东环路至瓦窑河)设定零售户总数30户、东环路(北环路至南环路)设定零售户总数24户、红旗路(沙河街以北)设定零售户总数20户、新开路(北环路至南二环)设定零售户总数34户、永宁路(北环路至南环路)设定零售户总数25户、迎宾路(北环路至新国道)设定零售户总数20户、庆华街(移民路至西环路)设定零售户总数21户。

2.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按实际人口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3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高等院校内,按已在校学生人口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不足10000人的,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学生人口总数每增加5000人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

5.部队、监所相对封闭并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6.住宅小区经营的零售点,门面位于小区内部或底商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面向城区主要街道的零售点按第八条第一项执行),满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住宅小区零售点与其他新办情形申请点互不作为间距限制参照点。

7.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含属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且临街道的铺面)按固定商铺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50个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所处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标准执行。

第七条 间距控制+数量控制模式

1.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固定商铺数量在15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1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间距不低于30米。

2.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成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按照用工或培训人数设立零售点总量,用工或培训人数不足1500人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7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间距不少于30米,不受所处行政村人口数限制。

第八条 合理布局可以放宽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可以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属于下列优抚对象,能提供有效书面证明,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本县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适当放宽条件:(1)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等除外),能提供有效书面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本县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可以减少15米,按所处街道零售点数量控制模式标准执行;(2)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伤残军人,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军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军烈属证、革命烈士证等证明材料,可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六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证件歇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4.达到以下标准的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酒店、大型饭店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证时,零售点间距可以减少15米,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酒店床铺在300张以上的或一次性可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大型饭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

5.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的。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可享受一次“减、免”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6.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需出具当地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再向交城县局提交申请,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可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格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

第三章 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3.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设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特殊事项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且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中单元格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第十三条 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无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与周围已设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设置。

本条所称包括但不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的其他业态类型。

主营业务以经营场所实际经营现状为准,不依据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判断。

第十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配备固定雪茄烟专业存储设备的销售场所,且具备一定的雪茄烟品鉴环境或专业服务,最多可设置5个。

烟草制品零售点与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相互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应符合相应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严格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规范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中小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山西省商务主管部门所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中业态类型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 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加强许可证后续监管,对零售经营户经营行为、经营场所和许可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山西省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晋烟法【2024】2号)状况实施分类延续办理延续,为全县卷烟市场规范经营保驾护航。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交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交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交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5〕1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