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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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各项方针政策,推动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逐步建立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县城范围内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转移人口以及特殊人群。
二、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为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交城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支行等单位和天宁镇、洪相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交城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服务中心),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专班自成立之日起运行至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专班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代章。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受理申请资料,结合民政、公安、市场等部门出具的意见,审核申请人资格、住房分配与退出和发放租赁补贴工作;受理和复核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诉。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保障性住房信息和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核验。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以及婚姻登记(不包括法院判离),低收入家庭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其他困难人员等信息核验。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居住证核查信息核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保参保登记信息核验。
国家税务总局交城县税务局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信息、社保缴费信息核验。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和等级相关信息核验。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退役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核验。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重大疾病人员信息核验。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新就业无房人员学历信息核验。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主体信息核查及有关政务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工作经费及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公布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收入等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城支行负责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升级运用、接口开发对接及日常维护;线上租赁补贴代发、租金代扣、实物配租等提供便捷的服务。
天宁镇、洪相镇及各村(街道、社区)负责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按规定选择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之一。申请实物配租的,在获得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在获得实物配租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每个申请家庭只配租一套住房。
2.除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之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暂限定实物配租,配租前后不享受租赁补贴。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1.第一档申请人家庭条件为:
(1)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或重大疾病患者;
(3)每人每月补贴90元。
2.第二档申请人家庭条件为:
(1)申请人年龄在45-59周岁之间;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三级、四级以上残疾,或享受低保者;
(3)每人每月补贴80元。
3.第三档申请人家庭条件为:
(1)其它一般住房保障申请户;
(2)每人每月补贴 70元。
4.申请人家庭4人以上(含4人)补贴标准为:第一档每月300元;第二档每月265元;第三档每月23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标准。具体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后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及条件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1.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至少一方为城镇居民)以及离异满1年以上、丧偶的家庭。以家庭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于夫妻双方及未婚配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孙子女均不在共同申请人范围内。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单身申请人是指低收入者、中等偏下收入者须年满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未婚人员,且本人户口须独立。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为其本人,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条件
1.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城镇居民是指具有县城建成区和建制镇范围内的居民),且申报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即:25144.8元(不含);
(3)在本县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2.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且申报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至100%之间即25144.8元-31431元(不含100%);退役军人(退役不满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即37717.2元(不含);
(3)在本县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部队退役、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学信网备案)、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不满5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新就业人员;
(1)具有本地户籍,且申报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
(2)在本县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单身新就业的申请人与父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
(3)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录用证明,企业单位新就业的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县人社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外来务工人员(18周岁至60周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本县户籍居民户口在本县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
(1)申请人申报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1年以上(含1年),取得县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即31431元(含);
(3)在本县无宅基地和无住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单身新就业的申请人与父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均无住房。
(4)机关事业单位新就业的录用证明;企业单位就业的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县人社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及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5.农业转移人口的申请条件
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已落户的按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的相关规定申请,未落户的按外来务工人员的相关规定申请。
6.特殊人群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军属、退役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等在我县无房、无宅基地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享受的优待抚恤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国家、省市县确定的优先保障家庭,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依照规定优先保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补贴的,以及有宅基地的。
2.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3.租住公房拒绝签订退房协议的。
4.已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或预告登记的。
5.已获得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的;或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家庭尚未购置新房的。
6.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证明材料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的;或不按规定上交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8.低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车辆登记信息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除外)、中等偏下收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车辆价值10万及以上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的从业人员拥有车辆价值15万及以上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私家轿车、经营性机动车等资产转移给他人不满3年的。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房产,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至申请之日不满3年的。其中原有房产为住房的,计算原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申请条件的除外。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转让房产及私家轿车等资产用于治疗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到居住地村(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暂住地村(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交城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身份证、1寸红底照片、户口本、居(暂)住证、毕业证、退伍证明、残疾证及书面申请(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其他个人情况)等。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仅限于夫妻双方及未婚配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孙子女均不在共同申请人范围内。(亲友挂靠的不计入家庭成员),一簿一户(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时,有相关材料证明可视为一簿);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2.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系单身的由本人说明婚姻状况,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县民政局进行低收入认定,出具低收入证明,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自由职业人的,由本人据实申报收入,社区加注意见或调查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金融财产,拥有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或二手车交易凭证。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1)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处的,户籍和居住地各出一份房屋证明,村(街道、社区)加注意见;申请家庭中有农村户籍的家庭成员,由户籍所在村(街道、社区)提供未享受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和住房情况证明,并加注意见;
(2)申报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房屋证明材料;已拆迁的房屋需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
(3)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4)租住住房的申请人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房屋权属证书,村(街道、社区)加注意见;
(5)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6)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转让住房证明及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证明;
6.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中,企业单位就业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居住证及用工企业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等材料;机关、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需提供单位录用证明或县人社局出具的录用证明;
7.享受国家优抚待遇的证明材料;
8.其它情况证明材料;
9.除集中受理审核阶段,其它时间实行常态化受理;
以上资料一式3份,统一用 A4纸打(复)印,确需手写的,粘贴于 A4 纸上。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分批次、分类别申请机制。首批受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后续将根据房源供应情况,适时启动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工作,具体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一)申请阶段
1.线上申请:申请人在手机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三晋通”,进入三晋通小程序进行操作。完成线上申请后,需将纸质版申请资料提交至居住地村(街道、社区)。
2.线下申请:申请人携带完整纸质版申请资料向居住地村(街道、社区)申请,由村(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协助指导填写《审核表》,完成线上信息录入。
(二)村(街道、社区)初审
1.申请家庭向居住地村(街道、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资料齐全,经村(街道、社区)审核无误后,申请家庭填写《交城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表》。
2.村(街道、社区)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情况等信息,采取入户调查、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群众评议组不少于5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街道、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街道、社区)按申请类别汇总申请人及家庭需要提供的纸质及汇总电子版资料,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天宁镇、洪相镇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
1.天宁镇、洪相镇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在村(街道、社区)乡镇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村(街道、社区)并说明理由。
(四)部门复审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天宁镇、洪相镇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建立核查清单,分送县民政局、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天宁镇、洪相镇并说明理由。
2.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日。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实施保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轮候批次(年度)先后进行摇号分配,按规定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并将配租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配租时间另行通知。
七、轮候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按照轮候批次(年度)先后,优先满足同批次(年度)轮候对象中符合优先照顾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其次向剩余轮候对象配租;然后下一批次,以此类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轮:
1.无房户中的60岁以上孤寡老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抚对象、智力、视力、肢体、精神等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或大病患者、特困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第一顺序;
2.危房住户中的D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它无房户家庭为第二顺序;
3.C级危房住户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为第三顺序;
4.其他住房困难户为第四顺序。
八、年度复核与退出
(一)已实物配租和尚未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按照年度复审通知确定的时间内,主动向村(街道、社区)、天宁镇、洪相镇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度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和保障资格,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处理。
(二)已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复审中因财产、住房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在复审中因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经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和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排查发现非申请家庭人员居住、借住或转租给他人的将启动清退程序,予以清退,拒不清退的将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处罚或纳入失信人员名录。
(三)天宁镇、洪相镇、村(街道、社区)要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财产、收入等动态信息,对上报的复审材料,按要求复审申报事项,在居住地村(街道、社区)及乡镇进行公示,并将复审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天宁镇、洪相镇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住房等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租赁补贴发放
(一)复审家庭的租赁补贴参照上年度的发放标准按季度发放。年度复审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即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12月25日前完成最后一批发放。
(二)新申报家庭的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未实物配租的按季度租赁补贴。
十、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把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摆在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工作。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的,取消保障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报。对弄虚作假居住者与申请人不符,依照法规收回所承租房屋。
(三)保障工作经费。要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机制,做到社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建立联网的申请受理平台和住房、收入状况信息比对平台,县财政给予资金保障,逐步实现集中受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所涉及的单位、组织及知情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依情节和程度给予政纪处分;对推诿扯皮、拒绝出具证明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承办人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