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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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交城县烟草专卖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优化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吕烟法〔2024〕40号),结合交城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在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要切实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大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科学论证,布局合理,将有意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纳入专卖监督管理服务渠道,减少无证经营,进一步增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性,不断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社会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服务社会的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不受或适当放宽限制。
(五)尊重历史的原则
对于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若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改变,应按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正常办理延续。若属于规划中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则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三、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山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7.《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
四、设定条件
(一) 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 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区隔其他商户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4、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5、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须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出具租用相关证明)。
(三)设定标准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以城区一般街道、乡政府所在村等采取零售点间距标准设定;城区主要街道、高速公路服务区、住宅小区等采取最小单元格总量设定;火车站、创新产业园区等采取最小单元格总量+间距的模式标准设定零售点。具体设定如下:
1、间距限定区域
(1)城区一般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且与城区主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2)乡政府所在村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3)零售点紧邻且门面朝向非封闭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且不受所属行政村人口限制。
2、最小单元格总量限定区域
(1)城区范围:边山以南,磁窑河以西,瓦窑河以东,307国道以北。
城区主要街道:北环路(东环路至迎宾路)设定零售户总数10户、天宁街(东环路至迎宾路)设定零售户总数38户、龙山大街(瓦窑河至磁窑河)设定零售户总数34户、沙河街(东环路至迎宾路)设定零售户总数25户、却波街(东环路至华鑫苑)设定零售户总数40户、南环路(东环路至瓦窑河)设定零售户总数25户、东环路(北环路至南环路)设定零售户总数24户、红旗路(沙河街以北)设定零售户总数20户、新开路(北环路至南二环)设定零售户总数33户、永宁路(北环路至南环路)设定零售户总数25户、迎宾路(北环路至新国道)设定零售户总数20户、庆华街(移民路至西环路)设定零售户总数20户。
(2)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按实际人口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30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3)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高等院校内,按已在校学生人口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不足10000人的,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学生人口总数每增加10000人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
(5)部队、监所相对封闭并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6)住宅小区经营的零售点,门面朝向小区内或内外贯通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间距及总量要求办理,且不受小区零售点数量限制。住宅小区零售点不作为新办申请的参照点。
无法开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和日常市场监管的住宅小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7)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含属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且临街道的铺面)按固定商铺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50个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3、最小单元格总量+间距限定区域
(1)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等人口流动性大的特殊区域,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固定商铺数量在15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1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间距不低于50米。
(2)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可按照用工人数设立零售点总量,生活区按用工数不足1500人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7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间距不少于50米,不受所处行政村人口数限制。
(四)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可以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1、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核实申请人本人实际经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零售点间距标准,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 米。但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出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类型为企业性质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需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致使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若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总量与间距限制。若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间距不得低于30米。
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证件歇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的限制。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少店面间距限制,零售点间距设置不低于30米,在有零售户总数限制区域选址经营的,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5、达到以下标准的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酒店、大型饭店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证时,按照以下标准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和数量限制,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酒店床铺在300张以上的或一次性可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大型饭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
6、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个体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未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以上情形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7、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需出具当地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再向交城县局提交申请,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五)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等场所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临时建筑物及以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烟花爆竹、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地下商铺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域;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4)申请点位于地下一层及以下、地上二层及以上的(本规划第(四)放宽情形中的第5条款情形除外)。
3.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等采用自动售货装置的;
(2)无人售货形式的商店;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其他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政府相关要求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六)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3.因行政区划调整,且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中单元格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4.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5.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6.主营业务为休闲娱乐、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不得低于500米。
7.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以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8.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五、附则
1、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严格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规范开展实地核查。
2、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低于”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3、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4、依法加强许可证后续监管,对零售经营户经营行为、经营场所和许可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山西省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管理办法》(晋烟法【2024】2号)状况实施分类延续办理延续,为全县卷烟市场规范经营保驾护航。
5、本规划适用于交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交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6、本规划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满后施行。2023年《交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交烟法[2023]第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交城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城区主要街道明细
交城县烟草专卖局
二0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