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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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交城县鑫志矿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MA0MCK2K30
住所(住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庞泉沟镇石沙庄村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志丽
身份证件号码:1****************5
2024年10月25日,接到局转办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尖检线移[2024]1号),交城县鑫志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长期处于未实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到交城县庞泉沟镇石沙庄村进行实地核查,经走访了解该公司已多年不从事经营活动,无实际经营场所。交城县鑫志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经查,2024年10月25日,接到局转办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尖检线移[2024]1号),交城县鑫志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无正当理由长期处于未实际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到交城县庞泉沟镇石沙庄村进行实地核查,经走访了解该公司已多年不从事经营活动,无实际经营场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交城县庞泉沟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在交城县庞泉沟镇实际经营;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及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未在交城县庞泉沟镇石沙庄村实际经营;4.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尖检线移[2024]1号),证明案件来源;5.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7日本局在交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交城市监罚告〔2024〕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交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