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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确定2022年度交城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函

 时间:2022-03-05       大    中    小      来源: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交政函〔20226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确定2022年度交城县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不断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配套标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1年以来投入使用的一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因建设规模、生产性质、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单位进行核对调整,确定以下96家单位(名单附后)为2022年度交城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认真依法履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内容函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各行业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消防救援部门要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调整为契机,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强化重点单位自主管理责任主体意识,推动社会单位对照山西省地方标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检查重点单位开展户籍化管理情况,督促单位强化“六加一”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与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个单位一档,真实、客观地记录单位的合法性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及时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重点和频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重点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深化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督促其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和火灾高危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建强单位微型消防站,逐步推动落实“三个转变”,即从“单一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从“管事”向“管人”转变、从“查隐患”向“查责任”转变,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各公安派出所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着“不破不立、先立后破”原则,在原政策规定尚未修改前,各公安派出所要继续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和《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要求,依规确定消防监管范围,理顺监督执法程序,明确消防监督工作责任,严防因失控漏管、履职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五、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全面落实“六加一”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真正实现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各重点单位要按照消防部门的统一要求,对涉及单位法人、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消防联系人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后及时报备。

2022年调整后交城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3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