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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城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14       大    中    小      来源: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交政办函〔2021〕75号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交城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自建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1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17号),建立交城县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住建局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日常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住建局应当定期对乡镇、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开展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不定期不定点进行动态巡查,乡(镇)人民政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行政村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建立健全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违法违规等问题。

第四条 巡查内容:

(一)未批先建的、批少建多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三)已经审批,但经查实不符合申请条件和有不予批准情形的;

(四)不符合村庄规划(无村庄规划,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和相关专项规划的;

(五)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六)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

(七)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八)超过省、市、县规定面积标准建设的;

(九)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农用地建设的;

(十)异址新建,未按承诺时间拆除旧房的;

(十一)违反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十二)其他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农村自建房政策法规的。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农村宅基地协管员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至少聘请1名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农村宅基地协管员承担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普及,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组织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日常动态巡查等其他农村宅基地的工作。

第六条 行政村要为农村宅基地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解决协管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便于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行政村应当适当支付农村宅基地协管员误工补贴。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将农村宅基地巡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二)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