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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5-78757
发文字号交政发〔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12-03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农业普查
标题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时间2025-12-03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5〕8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吕政发〔2025〕6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县“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交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工作专班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明确普查职责

交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宣传事业发展中心、县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事项由县林业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耕地信息等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方面的事项由县水利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域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专班及办公室,村(社区)要设立普查工作组,认真组织本区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经费保障

交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列入本级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

县财政局要根据普查对象的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所涉基层普查人员劳动报酬,由省、市、县三级以3∶4∶3比例共同负担。

县普查办在充分统筹现有数据采集设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手持电子终端设备。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各成员单位要深刻把握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联络员,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要求,协同联动、共同发力,全力支持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工作。县普查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普查工作机制,依法依规按普查方案要求推进实施。

(二)坚持依法依规普查。普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严格保密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

(三)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县普查办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肃普查纪律,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四)创新普查手段方式。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技术测量农作物播种面积、查清设施农业状况。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五)强化普查宣传引导。县普查办要会同宣传部门,统筹推进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策划与组织实施。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部门服务平台等载体,通过电子屏展播、悬挂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样化形式,全方位、深层次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与工作要求。同时,大力挖掘并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感人事迹,积极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履行普查配合义务,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普查工作,为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高效有序开展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六)注重普查经验总结。县普查办要在普查后期及时、全面、系统地总结我县实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

本文件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交城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县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咨询:统计局  财贸股  0358-2858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