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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2-44382
发文字号交政发〔2022〕3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村庄规划编制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成文时间2022-04-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开展“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以下简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助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28号),以及《山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二)工作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防止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坚持有序推进、务实规划,防止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村庄规划快速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基本完成的村庄布局工作,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力争到2024年底,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二、主要任务

(一)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数据,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查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二)统筹村庄发展目标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

(三)统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守好耕地红线。统筹安排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推动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发展合理空间,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四)统筹生态保护修复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明确森林、河湖、草原等生态空间,尽可能多的保留乡村原有的地貌、自然形态等,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治,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优化乡村水系、林网、绿道等生态空间格局。

(五)统筹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

深入挖掘乡村历史文化资源,划定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历史文化景观整体保护措施,保护好历史遗存的真实性。防止大拆大建,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各类建设的风貌规划和引导,保护好村庄的特色风貌。

(六)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在县域、乡镇域范围内统筹考虑村庄发展布局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建立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七)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

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城乡产业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除少量必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外,一般不在农村地区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八)统筹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分析村域内地质灾害、洪涝等隐患,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各类灾害危害的措施。

(九)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

研究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生态修复整治、农田整理、补充耕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及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确定应编村庄。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对于建设需求量大或者有特殊保护需求的村庄,在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应加快编制实用的综合性村庄规划,包括有农村产业项目落地的村庄、有新的居民点建设需求的村庄(不包括安置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拥有人文历史或其他需要加强保护和利用的村庄、以及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增减挂钩和生态修复时有较多需求的村庄;对于不进行开发建设或只进行简单的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可只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村庄规划(简称整治类村庄规划)。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城郊融合类村庄应分析与中心城区的地理关系和发展关联度,可单独编制村庄规划、也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从实际出发,明确应编综合性和整治类村庄规划清单,拟定编制时序。

鼓励有条件的一个或几个村联合编制村庄规划。结合实际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做专章单独进行规划布局安排,同步形成村庄规划有关数据图层。

(二)规范编制村庄规划

规划编制严禁违反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要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方案。

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综合性村庄规划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在县域层面要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好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生态、农业、农村住房、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村庄规划编制时,要统一底数、底图,充分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研究;要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多措并举,按照增减挂钩的原则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多村生态保护修复;要提出各类开发建设、修复整治等的管控和引导要求,统筹村庄发展目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产业发展、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合理安排住房、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产业发展空间和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布局,明确近期急需推进的农田整理、补充耕地、生态修复整治、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明确资金规模和筹措方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整治类村庄规划应落实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线、安全控制线、建设边界线、规定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及人居环境整治要求。

(三)切实履行各项程序。村庄规划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认真履行组织编制、方案确认、技术论证、村级审议、公示公告、规划报批和备案等程序。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后的村庄规划要依法依规重新公布。

(四)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庄规划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规划文本形成后、应组织村民充分发表意见,参与集体决策。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在村庄内公示,确保规划符合村民意愿。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实施节奏,安置区选址规划,要充分论证并公开征求村集体和村民意见。

(五)做好现有各类村庄规划评估。要对已编制的各类村庄规划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规模和边界的管控要求,是否能够满足乡村振兴需求等。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继续组织实施,不再另行编制,并将规划编制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经评估需补充完善的,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村庄规划编制的要求,补充完善后再行报批。

四、编制要求

(一)强化村民主体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引导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村庄规划并动员、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二)开门编规划。综合应用各有关单位、行业已有工作基础,鼓励引导大专院校和规划设计机构下乡提供志愿服务、规划师下乡蹲点,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激励引导熟悉当地情况的乡贤、能人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

(三)简明成果表达。规划成果要吸引人、看得懂、记得住,能落地、好监督,鼓励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的成果表达形式。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是村庄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要紧紧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由乡镇党委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设计单位、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深入开展驻村调研、入户走访,详细了解村庄发展历史脉络、文化背景和人文风情,认真听取村民诉求,获取村民支持,组织村民以主人翁的态度,在调研访谈、方案比选、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协商确定规划内容。

(二)严格用途管制。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统筹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减少申请环节,优化办理流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严格按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做好规划的动态完善。鼓励探索研究村民自治监督机制,实施村民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落细落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聚焦突出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扎实有效做好村庄规划评估工作,编制符合乡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民发展意愿、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村庄规划,切实提高规划的实用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数据保障、资料收集、技术指导、规划审查和业务培训工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提供资料,并做好对乡村振兴的行业指导工作

(二)保障编制经费。县政府要强化对村庄规划工作的领导,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工作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在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应选择拥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技术力量强、具有较多村庄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并延伸规划编制单位服务链条,将宣传辅导规划内容,定期跟踪指导村庄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服务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驻村、驻镇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公职人员文化水平高、熟悉政策等优势,鼓励和动员党员领导干部回乡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搭建乡村规划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下乡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服务。支持优秀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服务,提供驻村技术指导。要加强对基层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乡村规划管理水平。鼓励结合实际开展示范创建,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类型范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科学实施评估。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政策解读: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交城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自然资源局  规划股  0358-3511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