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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WJ-2020-0014
发文字号交政发〔2020〕14号 发布日期2020-06-02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管理办法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主题分类水利 成文时间2020-05-28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利用、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的通知》、《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受益村庄提供生活生产用水活动的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水质、水量、供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等问题而修建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及管网改造工程,包括利用国家及地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和群众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乡(镇)长为饮水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及县水利局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部门,局长为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规则制度,并依法加强对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源保护等监管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交城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各供水公司、各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明晰工程产权,制定适应本辖区的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第七条  由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县水利局负责业务指导。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辖区供水管理机构和受益单位行使管理权。西营集中供水工程、广兴集中供水工程由交城县天泓供水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县城供水扩网建设的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村外主管网由县自来水公司管理,村内供水管网移交村集体管理;跨村集中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如岭上集中供水工程、西冶集中供水工程、西社镇集中供水工程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负责运行管理。

  第八条  社会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投资人进行管理,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各供水单位对供水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应设立明显的工程保护标志。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十条  其他建设项目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的赔偿、补偿和改建、迁建的费用全部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运行管护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监测、安全生产等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送检工作,检验项目和频次按交城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交城县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应当按照自身职能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我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及检验,确保各供水工程的水质达到国家要求。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未经批准私自扩大供水范围造成居民生活用水困难等后果,由供水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跨村集中连片供水工程等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或者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依据“十四五”农村饮水标准,规模化工程每天24小时不间断供水。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路、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供水单位按供水合同、协议等约定及时提供供水服务,公开服务电话、水价、维修服务事项等信息。对停水断水漏水等问题,因地制宜明确维修服务时限。

  第四章  水费收缴管理

  第十六条  已经安装计量设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以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单位和个户应当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目前未安装水表等计量设施的饮水工程,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水费收缴制度(按户或者按人计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做到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管理单位可按约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应组织对各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交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交发改价字[2020]2号文件《关于交城县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定价的通知》:交城县天泓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执行1.25元/吨;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执行0.63元/吨,涉及二次加压、三次加压增加费用由各生产和经营组织在此基础上自行掌握;山区自流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执行0.20元/吨。

  第二十一条  各供水单位供水实行水量、水价和收费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费,在收取水费时应当向用水户出具有效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收取任何名目费用,禁止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推行水费支出民主决策制度,保证水费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供水工程应当建立维修养护资金制度,资金由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取,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源应划定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县乡村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在河流、水库取水点上游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 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三)供水工程的大口井、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人员落实、正常收费等运行状况一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村委主干不得承诺村民吃“免费水”,坚决杜绝因为村集体管理松散、供水“买单”、不收水费等原因导致供水水量有限、上游浪费下游饮水困难,最终引起“上访”、“举报”等问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运行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中运行良好的供水单位,县水利局在安排各级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时优先考虑安排。对供水管理制度不健全,水费收缴率低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及部分用水户用水困难的管理单位,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或违规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政发[2018]36号文件废止。

  附件:《交城县农村饮水工程“三个责任”人名单》

  县水利局关于《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交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