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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WJ-2018-0031
发文字号交政发〔2018〕31号 发布日期2018-11-02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关于严禁焚烧秸秆垃圾废物的决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时间2018-10-10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焚烧秸秆垃圾废物的决定

  为有效防止焚烧秸秆、垃圾废物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严禁焚烧秸秆垃圾废物作出如下决定:

  一、禁烧范围

  1、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含有上述物质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禁止垃圾箱点火焚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点燃垃圾箱,或将正在着火的炉渣等废弃物倾倒入垃圾箱。

  4、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在林区及规定的防火区禁止焚烧祭祀用品,在其它区域严禁大量露天焚烧含布、塑料的祭祀用品。

  二、强化监管

  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宣传、依法管控,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预防、制止、处理焚烧秸秆、垃圾废物行为。

  各乡镇:按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秸秆、垃圾废物禁烧工作监管落实,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制度,把责任细化到田、细化到街、责任到人。

  农委: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村委按属地原则具体负责监管落实;负责与农机中心、畜牧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秸秆还田等工作,完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组织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落实;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协调、检查、督导、宣传。

  环保局:牵头负责禁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含有上述物质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工作,各乡镇、村委按属地原则具体负责监管落实;负责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反禁烧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住建局: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垃圾废物监管工作;负责建成区内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监管工作,落实垃圾收集容器专人监管、负责制度。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焚烧秸秆、垃圾废物行为;负责对阻碍焚烧秸秆、垃圾废物管理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城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秸秆、垃圾废物禁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大处罚

  1、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环保、农委等相关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

  2、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环保局依法责令改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环卫人员焚烧垃圾或点燃垃圾箱的,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加倍处罚。其他人员点燃垃圾箱,比照上述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4、因焚烧秸秆、垃圾箱导致火情蔓延,造成损失的,由公安局按照损害程度依法处置;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农委、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禁烧”工作,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对一些经常性发生焚烧垃圾现象的重点地段、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6、各乡镇、村委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人民群众思想认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强化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焚烧秸秆、垃圾废物行为。

  7、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一律依法施以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涉及经济处罚的,依法实施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分别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焚烧秸秆、垃圾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0358-3523042(农委);0358-3523758(环保);0358-3522513(住建)。

  五、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