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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WJ-2018-0030 | |
发文字号:交政发〔2018〕30号 | 发布日期:2018-11-02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时间:2018-10-10 |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气环境污染,提倡文明建设、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建成区、田家山村、坡底村、杜家庄村、梁家庄村、瓦窑村、成村、东汾阳村、西汾阳村、杨家底村组范围内全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该区域内严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
(二)下列重点地点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
3、交通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6、人员居住或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社区、部位;
7、党政机关、经济开发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单位机构;
8、建筑工程工地周边;
9、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餐饮酒楼、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等场地场所;
10、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的其它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
除本决定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我县其他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其他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申请,公安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强化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监管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一)公安局: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对阻碍烟花爆竹限放管理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摊点,并配合安监部门依法处罚;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工地严格履行禁放、限放的监管和宣传工作;负责配合房管中心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禁放、限放的监管和宣传工作。
(三)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违法行为;负责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禁放、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四)安监局:负责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五)市场局: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督促餐饮企业做好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宣传工作,对餐饮、酒楼及娱乐场所不告知、不劝阻、不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及时配合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六)交通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单位、人员的资质认定。
(七)宣传部:负责组织电视台、新闻办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给予媒体曝光。
(八)六城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九)各乡镇: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宣传工作。
四、加大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罚
1、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罚;对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类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摊点等,由安监部门依法吊销证照并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对违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4、对违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一律依法施以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该查封的查封、该扣押的扣押、该没收的没收、该取缔的取缔;涉及经济处罚的,依法实施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分别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五、加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舆论宣传
1、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作用,带头移风易俗,严格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教育广大群众遵守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决定内容的行为。
3、承办各类庆典活动、服务婚丧嫁娶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禁放、限放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各居民、村民等个户群众应自觉响应,移风易俗,主动争当文明使者,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
5、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非法燃放及其它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358-3524008(公安)、0358-3522513(住建)、0358-3523758(环保)。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