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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 | |
发文字号:交政发〔2018〕19号 | 发布日期:2018-06-20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行政审批 |
标题: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成文时间:2018-06-12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吕政发〔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需要对其中1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清理规范,不再作为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
县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 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和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交城县人民政府落实吕政发〔2017〕13号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