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JCXZFWJ-2016-0023 | |
发文字号:交政发〔2016〕23号 | 发布日期:2016-09-20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封山 禁牧 |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封山禁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成文时间:2016-09-18 |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交城县封山禁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林场: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确保林业生态资源安全,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修订了《交城县封山禁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交城县封山禁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全面实现生态脱贫攻坚战略部署,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禁牧管理和放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不分林种、不分权属,进行封山管护,并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禁止或者限制放养牛、马、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马、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采取完全封禁,变放牧为舍饲。牛的管护采取天然成林内不限制、幼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实施封禁的划区轮牧管理措施。
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疏堵结合、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工作。
县林业部门负责全县封山禁牧的牵头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畜牧部门负责引导、扶持禁牧区群众调整畜禽品种结构,引进、推广种植优质牧草,做好舍饲圈养技术服务及相关工作。
县监察部门负责依法监督各有关部门封山禁牧履职情况。
县国土部门负责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县发改、农业、扶贫、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贯彻和落实封山禁牧政策,积极扶持有关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审批,并协同做好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封山禁牧配套资金的落实。
县公安部门负责严肃查处封山禁牧非法违法行为。
县宣传部门负责封山禁牧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在报刊、广播、电台设置专栏,定期通报封山禁牧进展情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封山禁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封山禁牧责任制。各乡(镇)长、国有林场场长、村组一把手是封山禁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封山禁牧分级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管护长效机制。
第五条 封山禁牧管理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所有新造林地(包括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通道绿化、通道荒山绿化、村镇绿化、环城绿化等工程新造林区域)以及天宁寺、玄中寺风景名胜区和庞泉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严禁散放马、牛、羊,实行舍饲圈养,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全面实行封山禁牧。
(二)全县除上述区域外,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为封山禁牧过渡期。过渡期内,在有人员、设施管护的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区放牧。过渡期满,从2017年3月1日起对马、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牛的管护采取划区轮牧管理措施。
第六条 县林业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第七条 县林业部门要建立封山禁牧执法队伍。在加强村级专职护林员管理的基础上,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与县林业局林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组成封山禁牧执法大队,下设10个执法分队,由乡(镇)政府与乡(镇)派出所组建。村委主干及护林员全面负责本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执法队伍要认真做好封山禁牧法律、法规宣传。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常深入村组、农户、山头、地块进行巡查,依法行使封山禁牧管理权,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
第八条 乡(镇)林业站以及国有林场要按照各自职责,设立禁牧标志、标牌等设施,监督、制止禁牧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封山禁牧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封山禁牧公约,明确村民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并相应制定村级专职护林员禁牧管理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现代畜牧业发展长期规划,对实行集中舍饲圈养者给予鼓励和扶持,县财政会同畜牧等部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饲养户制定长期饲草料补助、圈舍补助、青贮窖补助等补贴办法。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截留和挪用。
封山禁牧过渡期内,对全县养羊户现存栏给予出栏补贴政策扶持。一次性出栏10只以上,每只补贴40元;一次性出栏50只以上,每只补贴45元;一次性出栏100只以上,每只补贴50元。每出栏一只羊必须经村委会确认,报乡(镇)政府审核,畜牧部门备案。新建圈舍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每平米圈舍补贴200元。绒山羊新建圈舍一概不补贴。新建永久性青贮池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每立方补贴50元。对养殖户转换畜牧部门提倡适宜圈养品种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封山禁牧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实行备案审核制,各养畜户必须具备圈养条件,并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管。
县畜牧部门会同县财政、林业、乡(镇)等对各养殖户定期进行检查验收和登记造册,同时签订禁牧和护林合同,对已建成使用的圈舍要提升改造,新建的要从严审查,经验收合格、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圈养,并报县林业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畜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牛、马、羊等家畜养殖的底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认真落实种草、圈养、饲料青贮等工作,积极引导养殖户由原始粗放式放养向科学集约化养殖转变。
第十三条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马、羊等草食动物,在限制区域放牛的;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县林业部门设立举报电话:0358-3523176,接受社会举报。
第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封山禁牧区域放牧和移动、损毁标志、标牌、界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所处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用于植被恢复及林木管护。
第十五条 妨碍封山禁牧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全年责任制考核。对封山禁牧工作不彻底、明封暗不封、大封小不封、昼舍夜牧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凡在该乡(镇)发生一次10只以上羊或5头以上牛、马等家畜在禁牧区放牧的,要对该乡(镇)在全县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工作中做法不当、工作不细、推进不力,引发上访事件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家畜舍饲圈养补贴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封山禁牧管理人员、管护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交城县封山禁牧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