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县政府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JCXZFWJ-2017-0007
发文字号交政发〔2017〕7号 发布日期2017-03-10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 主题词棚户区 改造
标题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 成文时间2017-03-07

交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促进民生保障和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切实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把我县建设成为人居环境良好、功能设施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改造原则

  1、棚户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

  2、棚户区改造以“新开路拓宽改造方案”为母本,按照“政府主导、街村主体、部门指导、市场运作、拆一补一、依法评估、各折各价、互找差价”的原则。

  3、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人居环境差、安全隐患大、影响市容市貌急需改造的棚户区按照突出重点,成片改造的原则。

  4、棚户区改造应由各部门、各单位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举全县之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按照整体安排、通盘考虑、分步实施、分片操作的原则。

  5、棚户区改造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改造目标

  棚户区改造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城市整体规划进行高标准规划设计,统筹考虑,在改造区域内配建教育、医疗、商业、服务等公共基础设施,将我县棚户区改造成为集文化、休闲、宜居于一体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四、征收事项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公安、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被征收户的迁入、分户、营业登记等相关事宜。

  2、改造范围按区域划分,由各街村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及安置等相关事宜。涉及到的经租房,由房管部门协助解决;涉及到的国有、集体企业等单位建筑物,由各主管单位协助解决。

  3、由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依法公示。

  4、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在完成拍照、勘察、登记、摸底调查后,依法评估,一户一档,以户建档。

  5、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个人或单位,暂时无法解决的,要服从城市改造规划,经过调查、登记、照相、估价、公证等证据保全及补偿费用提存后,先拆除后处理争议,由法律部门裁定,待产权明晰后,再按规定补偿安置。

  6、被征收人和征收人签订协议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自动消失,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其它原始证件交回征收人,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户十日内腾出住房,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8、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9、在改造范围内的古建文物由文物管理部门进行确定,并按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加以保护。

  10、在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要求提供相关手续依据,未能提供的由有关部门核定,属违章建筑和超时批准的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11、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补偿安置

  1、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由各街村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征收安置及相关事宜。

  2、征收补偿参照新开路改造原则,由评估公司依法评估,按照“拆一补一、依法评估、各折各价、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院内面积按土地价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期房、现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无论选择哪种补偿安置办法,被征收房屋必须具有相关手续。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和本区域范围内的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测算货币补偿价格,并支付被征收人。

  5、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面积计算,安置房屋以安置价加楼层差价计算,两者互找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在政府提供的存量房平台上自主选择,优惠购买,互找差价。

  6、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含公摊),安置房建筑面积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含公摊),并以房屋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7、被征收的商业门店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近期内在拆迁范围内不建门面房)。补偿价格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和本区域内同类商业门店的市场价格测算,并支付被征收人。商业门店的核准以土地、城建规划、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手续为准。商业门店的面积参照新开路拓宽改造标准执行。

  8、国有、集体单位的被征收房屋,企业完成改制的不进行补偿和产权调换,未完成改制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落实。

  9、被征收人的奖励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周转过渡补助费参照新开路拓宽改造标准计算,并结合市场因素适当调整。

  10、房屋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二类。商业用房是指直接从事商业、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用房;非商业用房是指办公、生产车间、仓储房及辅助用房。

  11、房屋用途确认办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县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1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经营、停产补偿标准和征收住宅房屋的经营补偿标准参照新开路拓宽改造标准执行。

  13、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登记。

  14、被征收人在房屋证件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5、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未尽事宜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村、街居委会是该片区征收改造实施主体,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及棚户区改造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各尽其责,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交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

  (二)做好前期调研。对确定实施改造的区域,要由乡镇、街道(居委会、村)组织人员,集中时间,深入片区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人口、经济条件、户型、面积、安置方式等方面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同时要对方案进行公开论证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且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保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监督考核。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快捷高效的督查工作机制,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征收安置、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招投标等重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全程考核、全程问责,要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态度消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怠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问责。要进一步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棚户区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将按照计划安排,对棚户区改造规划、征收、建设等进度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情况,确保棚改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

  (四)坚持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集中开展棚改工作方面的宣传报道。要做好舆情监控,深入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及时征求和搜集广大群众对棚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来,努力形成人人理解支持棚改、人人广泛参与棚改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妥善处理好广大群众各类来信来访,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附件:

  交城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潞萍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忠毅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闫述明 政府办副科级干部

      王廷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向东 县财政局局长

      郑瑞林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寇拥军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薛耀刚 县住建局局长

      荣兆东 县房管中心主任

      田秀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 谠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长

      梁海明 县环保局负责人

      韩文彬 县文物旅游中心负责人

      吕继峰 县电视台台长

      冯学斌 县轻工总会会长

      马东明 县供销社主任

      覃晋明 县供电公司经理

      谭爱忠 县正科级干部

      冀 斌 天宁镇党委书记

      郝锦亮 天宁镇镇长

      霍建国 县征收办主任

      单莉丽 农发行交城支行行长

      段 维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荣兆东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