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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5-31539 | |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5〕9号 | 发布日期:2025-05-23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棚户区 |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时间:2025-05-23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闲置问题,规范剩余安置房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闲置国有资产,提高剩余安置房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建房字〔2024〕169号)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纳入山西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由交城县政府部门或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完成后剩余的住宅以及经营性用房、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等。
第三条 处置原则。以“全县统筹、统一认定、全面保障”为基本原则,坚持剩余安置房处置仍以保障特定群体住房为主要处置用途,将我县的安置房剩余房源(住宅)向全县范围特定安置对象进行处置,安置对象扩围至事业单位、机关公务员等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的主体,安置对象资格认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村(社区)等部门联合审查,根据所提供材料统一认定;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等,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供应方式为出让)的基础上,可对外销售,但应保障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已搬迁安置的村民(居民)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第四条 剩余安置房的处置方式包括:
(一)用于其它征收(拆迁)项目的安置;
(二)用于城中村改造或危房改造项目的安置;
(三)用于扩围安置对象出租或出售;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处置方式。
第五条 剩余安置房源的管理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为剩余安置房源的处置机构,负责剩余安置房源录入、分配、调拨(调剂)、价格审定、出租出售等具体处置工作,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协助办理。
第二章 移交和处置方式
第六条 原则上安置房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投入,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关手续移交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置房移交内容包括剩余安置房房源信息表以及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物业管理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营性用房、附属房等的处置,在本办法第三条处置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已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及实施细则等,但应优先保障本项目内已搬迁安置的村民(居民)。对剩余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等的处置,由有权机关另行制定处置方案。
第九条 处置收益管理。剩余安置房(住宅)的处置收益全部上缴县财政;经营性用房、附属房等的处置收益,提留综合成本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上缴县财政。
第三章 处置对象范围
第十条 剩余房源处置对象范围。在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被拆迁家庭(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住房的前提下,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将剩余安置房(住宅)面向下列安置对象销售处置,但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等不受此限制:
(一)县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包含已实施改造和纳入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内的棚户区改造范围,下同),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县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改造范围内居民户籍或租住住宅房屋满一年的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三)乡镇教师、医生、民警及其他公职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新落户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等;
(四)拥有本县户籍的复转退伍军人,且在县城无住房;
(五)县城区范围内,正在享受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并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家庭;
(六)县城区范围内,租住在政府直管公房并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家庭;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家庭或个人。
第十一条 剩余房源处置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婚人员(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单身人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三)剩余房源安置对象范围中第二、三、四、五、六类人员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名下无房产或住房困难(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及以下);
(四)申购经营性用房、附属房等不受本条第三点的限制。
第十二条 不得作为剩余房源(住宅)处置对象的情形:
(一)已认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的;
(二)被拆迁家庭已签订了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的;
(三)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但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四)租住在县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但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县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
第四章 处置价格及申购流程
第十三条 剩余安置房处置价格的确定:
(一)所有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在处置前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源评估价应根据地理位置、楼层、面积等因素逐户确定,处置定价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安置房的销售均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该安置小区安置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公开出租、出售。要公开发布出租出售信息,向社会公开房源位置、面积、价格、出售时间、报名时间及方式等。
(三)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剩余的配套地下储藏室、停车位等有关资产的处置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十四条 剩余房源(住宅)申购所需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一)申购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书(无房的不需提供);
(三)县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租住住宅房屋满一年的租赁合同;
(四)单位工作证明(乡镇教师、医生、民警及其他公职人员,新落户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等需提供);
(五)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明(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
第十五条 剩余房源的处置流程: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屋资产处置公告》;
(二)申购人到安置房建设单位填写《交城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申购材料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三)安置房建设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等部门联合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有举报或投诉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
(五)安置房建设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进行认购,并与之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剩余安置房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以虚假资料骗购剩余安置房住房的申购人,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其购买的安置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级对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县住建局《关于印发交城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县住建局 房产服务中心 0358-352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