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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1-0006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1〕6号 发布日期2021-03-25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重污染天气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成文时间2021-03-18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交城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吕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交城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交城县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行动计划》《交城县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交城县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方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城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平川区域为重污染天气应对重点区域。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交城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预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与《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批准有关信息发布等。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局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负责贯彻县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指导有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指导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做好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指导。

  监测预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和县气象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进行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将会商结果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检查组: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巡查、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人员、单位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县融媒体中心和县新闻办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交警大队、国网交城县供电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他新闻单位组成宣传报道组,根据指挥部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预警信息发布后,负责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动员辖区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防范措施;负责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

  县委宣传部: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工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广播电视台、日报社等)做好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及解除信息的发布;负责协调组建督导检查组,指导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安全工作;负责应急响应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牵头重污染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预案的修定及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配合县工信局督促各乡镇落实落实停限产和错峰生产措施;参与应急期间的督导检查工作。

  县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警建议;对各乡镇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县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现场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负责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烧烤的禁止工作;督导各乡镇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工地的应急响应措施;做好建筑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移动机械应急响应措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路车辆管控措施的落实;负责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依法查处;为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提供车辆保有数量等相关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增加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运输,管控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业企业运输车辆。

  县发改局: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县工信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秋冬季错峰生产,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能源局:负责督促全县煤炭及洗(选)行业有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煤炭质量的源头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质应急煤供应体系;负责发电节能减排调度工作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县教育局:督导全县教育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造成的急性疾病预防知识宣传。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专家咨询、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及时为各乡镇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负责河道、湖泊、岸滩露天焚烧的禁止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露天矿山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清洁煤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国网交城供电公司: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负责对长期停产、取缔类“散乱污”企业以及交城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达执行断电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各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县纪委监委:为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力、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确定预警级别的基本条件。

  3.1.1三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2二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1.3一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1.4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小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氧化硫指标增设预警启动条件。监测或预测到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650微克/立方米、800微克/立方米,发布三级(黄色)、二级(橙色)、一级(红色)预警。

  3.2 监测预报与会商

  当预警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按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从严启动预警。

  3.2.1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联合建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监测预报组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2.2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当县气象局预报未来1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发起会商。采暖季每日会商1次(上午10点),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附件1),于12点前提交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根据需要进行实时会商。

  3.3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

  原则上,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发布。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附件2),并报县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响应措施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企事业单位和公众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接到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报县政府发布。

  3.3.2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或接市政府通知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严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全县实时的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3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3.3.4区域应急联动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汾渭平原、山西省级、吕梁市级、太原及周边(1+30城市)联防联控区域平均AQI达到各级预警启动限值及《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或相关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预警启动和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紧急发布三级(黄色)或二级(橙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1.1 Ⅲ级响应

  当预测到县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三级(黄色)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或接到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相关调度指令,启动Ⅲ级响应。

  (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监测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成员单位加强职责的落实,确保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三级预警减排措施和企业“一厂一策”相关规定执行。

  4.1.2 Ⅱ级响应

  当预测到县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橙色)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或接到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相关调度指令,启动Ⅱ级响应。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监测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二级(橙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加强对区域内纳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4.1.3 Ⅰ级响应

  当预测到县域内空气质量达到一级(红色)预警或接到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相关调度指令,启动Ⅰ级响应。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2)监测预警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督导检查组对启动一级(红色)预警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宣传报道组根据预警信息要求,组织开展新闻报道,进行公众宣传、正面舆论引导。

  (5)成员单位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中响应措施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

  (6)县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应急响应,分组逐户对区域内纳入“吕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

  4.2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一般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等。

  4.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倡议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施工场地、裸露地面和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抑尘措施,减少道路扬尘,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采取全社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减排措施等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30%和40%以上。

  对保障类和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的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主要包括:

  (1)工业源。根据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吕梁市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执行。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单日减少运行时间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控,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A级标准和引领性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限产或限制生产负荷的措施;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比例;对达到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C级标准的企业采取不低于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要求的停限产比例要求。对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应尽量不采取减排措施;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外贸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污染排放大户,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2)移动源。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疏导、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燃油)全天禁止通行;全天禁用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其他车辆依据移动源减排清单,按照排放标准、燃料类型、用途,实施禁止驶入限行区域、管控区域限号限行、全天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绿色运输示范区等政策,外地过境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纳入“工业源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清单中各预警级别的减排要求执行。

  (3)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交通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减排。施工扬尘可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拆迁、渣土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4.3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将初报报至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附件3)

  4.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外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5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査组对部门专项方案和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建筑工地停工以及机动车停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4.6响应终止

  根据预报预警组会商结论或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调度指令相关内容,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按预警解除时间终止,响应终止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相同。

  5 总结评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各乡镇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措施效果等(附件4)

  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完成。

  6 应急保障

  6.1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建设,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指挥部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报、会商、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组织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确保全县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气象预测预报专业队伍建设,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由环境监测、气象预测预报及行业专家组成。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应急期间协助开展预测分析,对应急效果进行评估,提出强化措施建议。

  6.2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县财政部门应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和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提升县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中旬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交城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2.交城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3.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4.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5.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表

     6.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变更记录表

     7.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县环保局关于《关于印发交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咨询:生态环境局  环境监察大队  13934013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