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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0-0070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0〕70号 发布日期2020-11-18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储备粮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成文时间2020-10-28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交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规模、费用、资金和仓储等的落实,真正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进一步增强县人民政府的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全县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城县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单位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挪用,截留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政府、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及司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及轮换计划,同时负责储备粮的采购品种、储存管理、品质安全、周转轮换等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品质及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的保管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账实相符,品质良好,并接受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管。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储备粮规模及品种,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和玉米,储备规模为小麦1200万公斤,玉米300万公斤。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计划由县粮食管理中心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提出建议(入库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入库时间及结算价格),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推陈储新、滚动轮换制度,储备粮从建立储备第二年起,每年轮换的数量为储备总量的20%—30%。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品质、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提出轮换计划,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商定后实施轮换。县粮食管理中心应当对轮换的数量、品种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由承储企业按现行统计制度统计,按月向县粮食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出(入)库须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农发行联合下达出(入)库计划,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开具“出(入)库通知书”,承储企业凭“出(入)库通知书”,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比较完备的仓储设施;

  (三)具备出入库检测仪器和粮情检测仪器;

  (四)具有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检化验、保管等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由承储企业对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做到账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同时,承储企业必须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认真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全面上报会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迟报和拒报。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统计、会计等文件资料和报表均属于国家机密,必须妥善保存,未经县政府授权,不得向外提供。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粮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储备粮质量管理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要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高标准地搞好“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水平。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在预测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备粮安全时,承储企业必须全力抢救和保护储备粮,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每个粮食年度必须联合进行一次清仓查库,清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检测储备粮品质,以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准确,品质良好。

  第二十三条 强化储备质量管控。实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严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政府储备储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应及时清仓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乡镇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价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措施下达动用令,督促承储企业具体执行。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下达县级储备粮动用令。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县紧急情况供应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期间粮食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令。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应建立县级储备粮补贴专户,根据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县级储备补贴预算,对承储企业实行利息、费用补贴,按季预拨,年终结算。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对承储企业实行储备补贴包干。参照《关于调整省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晋财建二〔2011〕252号)规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即储备费用按每公斤储备粮每年0.10元的标准补贴,轮换费用按每公斤0.10元补贴;利息结算按规定的入库结算价格和同期法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实行储备费用补贴包干,定期轮换。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出库报告,入库报账制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资金的管理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轮出时贷款全额收贷。

  第三十一条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抛售县级储备粮或县级储备粮轮换时发生的差价亏损由县级财政全额弥补,发生的差价收入全额上缴县级财政。差价亏损或差价收入由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共同核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定额内损耗的财务处理由县财政局负担,超定额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承担,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后,承储企业凭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签发的出库通知书与县财政局、农发行办理费用、利息补贴及贷款结算手续,及时结清已出库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和占用贷款。

  第七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仓库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查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账册、报表;

  (四)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就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承储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仓号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的,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成本的,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政办发〔2013〕40号)。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县粮食局关于《关于印发交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