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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20-0063 | |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0〕63号 | 发布日期:2020-10-12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重大消防火灾隐患 |
标题:关于对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存在重大消防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减灾救灾 | 成文时间:2020-10-09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存在重大消防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全力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增强我县抗御火灾的能力,遏止各类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 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审定,确定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为县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营业执照地址:吕梁市交城县沙河西街南。单位法人代表:张俊文,联系电话:13503588440,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许文明,联系电话:13835833818。该商场占地面积850m2,建筑面积13600m2,地上为一层至三层为商场,地上四层至十六层为住宅,主要作为商场使用,为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控制室、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灭火器。
2020年9月25日,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吕梁市交城县沙河西街南的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火灾隐患:
1.该单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瘫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联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东西两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消防水泵房未设置防火门,未进行防火分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7.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共用一个水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8.部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刀闸开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2条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3条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6条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7.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鉴于该单位为人员密集场所,如果不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GB35181-2017综合判定规则第5.3.3C)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七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含本数),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以上火灾隐患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鉴于该单位为人员密集场所,如果不及时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必须按照消防机构下发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坚决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所在乡镇和管辖部门要积极落实责任督促整改。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必须尽快制订科学可行的整改方案,多方设法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确保在2021年3月31日前销案撤牌。整改期间,交城县名流购物广场必须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防火巡查,死防死守,严禁火灾事故发生,如故意拖延不改或整改不力,将从重从严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