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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JCXZFBWJ-2020-0042 | |
|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20〕42号 | 发布日期:2020-07-10 |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国有资产 |
| 标题:关于印发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财政 | 成文时间:2020-07-08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规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16号),制定本规则。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9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实行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综合报告应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县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以县本级情况为重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情况为重点。
三、每届县人大常委会届末年份,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就一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8月份提交书面综合报告。
四、除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外,县人民政府还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每半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一次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国有自然资源处置情况、国有资产交易等重大情况。
(二)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县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参加。主要做好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县直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主体,将我县所有国有资产按照中央明确的专项分类归属到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四大类国有资产范畴。
(二)汇总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半年报告、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变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四)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在文件发布之后20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五)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审核。
(六)提请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
(七)将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日内书面征求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修改,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日将正式文本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八)除涉及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应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九)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议意见,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审议意见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和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在6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
六、县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统计制度等相关制度,不断提高报告质量。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县财政局负责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自然资源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类基础报告。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6月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上报上年度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将专项报告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将各部门抄送的专项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督查部门应将汇报事项列入每年常规督查项目,并落实督促、监督职责。
九、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