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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19-0070 | |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19〕70号 | 发布日期:2019-10-23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实施方案 |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成文时间:2019-09-27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城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和实施意见》(吕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层层发动,全民参与”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负责做好本乡镇、单位干部职工、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收缴工作。2019年12月底全县承保率达到75%;之后每年稳步提升5%,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参加全县城镇职工(含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承保单位:根据我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原则,为方便广大群众医疗费用的报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及意外保险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具体承办;城乡居民补充医疗及意外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具体承办。
(三)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补充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费,全年合计60元/人。采取与基本医保同步缴费的模式征缴。
(四)保险期限: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保险有效期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五)保险责任:
1、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内,参保人疾病住院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渠道报销金额后的部分,按25%的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支付20000元。
2、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门诊报销:按80%的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500元。
(2)住院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无责任意外事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5000元。
3、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内,参保人疾病住院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渠道报销金额后的部分,在规定起付线以上按15%的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支付20000元。
4、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
(1)门诊报销:按80%的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500元。
(2)住院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无责任意外事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3000元。
(3)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猝死除外),理赔保险金20000元。
(4)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保险金,最高赔付20000元。
说明:1、上述报销指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意外伤害指形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违法犯罪、酗酒、自杀、吸毒等不在理赔范围。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医保代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全力推进。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乡镇、本单位职工和居民的宣传引导、汇总统计等工作。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和代办参保资金征收及参保名单登记等工作。
(二)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村(街道)、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征费同安排、同落实,保证承保率的达成。
(三)县医保局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做好补充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承保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和投保工作。要根据医疗补充和意外伤害保险年度理赔情况,适度调整下年度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
(四)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保费收缴工作,根据医保部门测算,采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代缴的形式,资金统一划转至相应的承保单位帐户。
(五)承保单位要切实强化民本和服务意识,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和政策讲解,及时做好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补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理、审核、赔偿工作,要建立与县医保局的信息交流平台,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快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