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办公室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JCXZFBWJ-2018-0114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18〕114号 发布日期2018-12-26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综合治理 行动方案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成文时间2018-11-10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交城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0日


交城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切实做好我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依据《吕梁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吕政办函〔2018〕80号)和《交城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交政办发〔2018〕83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0%(2017年10月-2018年3月平均浓度9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上年同期(31天)减少11天。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燃煤污染控制为重点,突出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综合监管治理能力,有效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18年10月底前,开展涉大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抽调监测人员开展现场监测,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跟踪整改销号,对主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2.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

  “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散乱污”企业重点是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加工、塑料、铸造、木材加工、石灰窑、砖瓦窑、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和传统小作坊,以及各种煤炭、物料等堆场。

  3.推进焦化钢铁等行业产业升级改造。推动现有焦化、钢铁企业整合,提升产业装备水平。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产业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焦化、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工作,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淘汰工作。

  实施焦化行业深度治理。2018年12月底前,5家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工作。完成精煤、焦炭等散状物料储存和输送密闭改造;焦炉炉体安装高清红外视频监控装置,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等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化产区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和治理,推进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完成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加快推进焦炉机侧炉口除尘系统建设。大力推广干熄焦技术。鼓励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深化钢铁企业污染治理。2018年10月1日起,钢铁和烧结企业执行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烧结、球团、高炉、转炉配套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铁精矿、烧结矿、球团矿等散状物料储存和输送密闭改造,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提高烧结机尾、环冷机废气捕集率,烧结机尾区域不得有可见烟尘。2019年3月底前,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4.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以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全面开展工业炉窑排查工作。与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范围,实施停产。

  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化工、水泥企业及在用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行业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7月30日起,现有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

  推进重点领域VOCs综合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机原辅材料。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焦化、医药等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所有加油站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是钢铁、建材、电力、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理措施等。各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5.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充分利用集中供热及工业余热等清洁供暖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城市上风向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要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签订的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同步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城市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新建节能农房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建设散煤供应点,负责对民用散煤的销售。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进入民用煤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以上的散煤,其它范围内禁止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天宁镇政府要对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一经发现,全部淘汰、取缔,并建立管理台账。推动全县工业企业保留燃煤锅炉特别限值排放改造(65吨及以上锅炉执行超低排放标准),10月底前完不成改造的,全部停止使用。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机)型系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

  1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11.积极推进清洁运输。自2019年1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等车辆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道路两旁、乡间道路、城中村等裸露土地硬化、绿化,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13.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自2018年11月1日起,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住建局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场综合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矸石场规范化整治,基本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5.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严格落实县、乡、村网格化监管制度,自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16.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参加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会议,配合解决区域内突出大气环境问题,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有效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1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1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及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工作,并经市环保局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重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19.因地制宜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采暖期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2018年10月底前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不予限产;对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不予限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20.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2月底前,县监测站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18年12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部上传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

  2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排查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砖瓦企业和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推进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推进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的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23.强化科技支撑。科学研究、分析重污染期间污染成因,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适时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开展PM2.5来源解析,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的支持,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财政局要持续加大本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做好天然气调峰能力建设。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

  (九)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任务落实不及时或进度缓慢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严肃问责。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对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