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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JCXZFBWJ-2017-00140 | |
发文字号:交政办发〔2017〕140号 | 发布日期:2017-12-24 |
发文机关: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道路 客运 |
标题:关于印发《交城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时间:2017-12-20 |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交城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交城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交城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安全源头安全管理,规范全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的联合审核,确保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标准、运行限速等通行条件相匹配,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7〕3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审核范围
对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进行通行条件审核,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等外公路(含途经等外公路)。
第二条审核内容
主要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等情况进行审核:
(一)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应不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应不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二)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三)农村客运班线途经的受限路段、起始点,要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三条运营要求
对符合以上通行条件的,按照车辆技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0)要求,投入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要求,且车长不超过6米。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县级公路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首发站、到达站等站点设置进行规划审核;
(二)县住建局负责对城市街道、桥梁等线路通行条件进行审核,对途经城区线路及城区站点设置进行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途经辖区的等外公路的运行线路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四)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和车辆停靠点的安全审核,负责拟投入车辆安全状况的审核,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五)县安监局负责第三方安全评估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及评估程序的审核。
(六)公交运营企业根据各部门审核要求及时提供运营客车具体技术标准、条件及司乘人员信息等基础材料。必要时需提供通行线路道路安全适应性报告(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五条审核程序
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公交企业首先应向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申请基本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并附拟通行线路道路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县交通运输局分送各联合审核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乡镇通行客运班线的由乡镇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等情况。
各有关部门、乡镇根据职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提出书面意见并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或注明对拟开通的客运线路无限制要求,并在《交城县农村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表》(附表)上签字盖章,由县交通运输局对各部门意见进行汇总后上报县人民政府。
线路通行审核情况经县政府批复后由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函复申请单位。
第六条 审核要求
(一)各部门、乡镇要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客车通行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组织进行实地勘察审核。
(二)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其他
(一)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